干货分享|新三板:律师如何核查企业持续经营能力

“周三,全国股转系统召开券商内核会议,会上调整了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判定标准,区分行业进行判断:(一)非科技型的传统行业,规模不低于平均水平,且不连续亏损。(二)科技型企业,对规模也有一定要求:1、两年一期加起来如果低于1000万,则列入观察名单,需要观察期后财务数据。2、如果研发型企业,第一条没有满足,则需要一定的净资产规模,3000万-5000万,用来支撑企业发展。本文根据股权公司有关新三板挂牌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规定及反馈意见,就律师核查新三板挂牌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应做的工作做一些归纳和分析。”
《全国中小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指引》)规定:“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股权公司发布的《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中规定:“公司应结合营运记录(可采用多维度界定,如: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合同签订情况、行业特有计量指标等情况)、资金筹资能力(如:挂牌并发行)等量化指标,以及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情况、公司核心优势(如:技术领先性)、商业模式创新性、风险管理、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期后合同签订以及盈利情况等方面评估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的持续经营能力。如果评估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公司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公司拟采取的改善措施。请主办券商结合上述情况论证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就公司是否满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关于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发表意见。”
在《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中,股转公司并没有要求律师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在《基本标准指引》中与律师有关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审查内容仅为“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但是,在公司新三板挂牌的实务中,股转公司会要求律师根据《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对有关事项是否会影响到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
律师应当从哪些方面来核查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呢?
股转公司《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可以作为律师进一步核查新三板挂牌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发表意见的依据。《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被认定其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一)未能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
(二)报告期连续亏损且业务发展受产业政策限制;
(三)报告期期末净资产额为负数;
(四)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
我们通过分析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有关案例,来深入理解上述规定和律师应做的工作。
一、未能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
股转公司在给中汇影视的《反馈意见》指出,公司 2013年无收入,无采购。主办券商、律师和会计师应论证上述情形是否属于《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中“未能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的情形,就公司是否符合“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挂牌条件各自发表意见。
经办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称,根据《审计报告》和《公开转让说明书》并经本所核查公司重大合同等文件,2013 年公司处于市场前期准备和投入阶段,未发生营业收入,但公司已产生投资电视剧项目的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及劳务支出等正常经营性支出。基于上述,本所认为,中汇影视不属于《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中“未能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的情形,公司符合“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挂牌条件。
本人认为,经办律师以《公开转让说明书》作为自己发表意见的依据较为薄弱。除在法律意见书中引用财务数据之外,律师发表意见应当基于自己核查所确认的事实;其次,《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部分内容本来就来源于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在股转公司对有关事实提出意见后,律师应当对有关事实进行进一步核查,仅以主办券商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略显单薄。第三,如果经办律师能够说明为了核查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律师核查了公司哪些重大合同就更好了。
二、报告期持续亏损
股转公司在给金天铝业的《反馈意见》指出,因公司报告期内持续亏损,所以要求:(1)请公司结合行业发展趋势、竞争态势、与同业公司比较、公司现有订单情况、未来市场开拓情况等,逐项分析亏损原因,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充分披露并完善重大事项提示;(2)请主办券商、律师和会计师针对《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逐项发表意见。
经办律师通过查阅金天铝业及其股东的相关资料,并访谈了金天铝业管理层和控股股东的管理层,对金天铝业股份的持续经营能力按照《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规定进行核查后,从三个方面发表了意见:
1、股份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拥有持续的营运记录,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
2、股份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股份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经办律师从上述几个方面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值得借鉴。
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中,特别补充了“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这是此法律意见书的特点。未披露的是,法律意见书中的这一内容是经律师核查过的,还是引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的内容,并无说明。
三、报告期期末净资产额为负数
暂未找到这样的案例。
四、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
在这一事项下,股转公司对新三板挂牌公司提出的问题最多,我们一一说明。
(一)重大业务合同
新三板挂牌公司的重要经营性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会影响到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因此,在天堰科技的案例中,股转公司在《反馈意见》中要求天堰科技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公司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包括所涉及的合同的披露标准、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期间和合同总价,披露的合同应当与报告期内收入成本相匹配;并要求主办券商和律师对此予以核查。
(二)经营资质
在五舟科技的案例中,股转公司在《反馈意见》中要求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对其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2)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况,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公司的风险控制和规范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3)公司各类经营资质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三)销售渠道
在永成双海的案例中,股转公司在《反馈意见》中要求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公司的销售渠道,就公司获得销售订单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对持续经营存在不利影响发表意见。
(四)经营场所瑕疵
对于生产型企业,经营场所(包括厂房和土地使用权)至关重要,一旦发生问题即会影响到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因此,在正和药业、力合节能、亚泰科技和宝威纺织的案例中,四公司分别存在房产无法办理产权证、自建房屋拆迁或土地无法办理产权证的情况,股转公司在《反馈意见》中要求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2)房产或土地使用权对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重要性;(3)无法办理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原因,是否存在完全无法办理的问题,补办事项的进展及是否可行、可预期;(4)分析公司因此存在的风险、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及其有效性、风险可控性,量化发生房屋拆迁或经营场所的搬迁将给公司带来的搬迁费用和经济损失;(5)以上事项是否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五)关联担保
新三板挂牌公司为关联企业或其他企业提供金额较大的担保,一旦债务人未能清偿债务,公司就会因此承担清偿责任,公司履行该清偿责任可能会影响到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恩施商贸和佳瑞高科的案例中,因恩施商贸和佳瑞高科存在关联担保问题,股转公司在给两公司的《反馈意见》分别要求,公司应结合自身及被担保方的资产负债等财务情况说明该等关联担保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治理规范”、“合法规范经营”、“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挂牌条件;并要求主办券商和律师对关联担保是否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六)股权质押
加一健康的案例中,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权做了质押。所以股转公司在《反馈意见》中要求律师核查公司股权权属是否明晰,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风险,是否因此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七)对赌协议
股转公司允许投资者与公司股东之间依法存在对赌协议。但是,对赌协议的存在,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进而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的影响。在众深股份和递家股份的案例中,因两公司存在对赌协议,股转公司在《反馈意见》中分别要求众深股份和递家股份的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对赌协议(条款);并结合对赌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股东及公司在协议中的权责关系和地位,就该协议的履行是否会对公司未来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发表意见。
(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在科诺铝业的案例中,股转公司要求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原因,目前公司股权是否明晰,是否存在潜在的股权纠纷;(2)控股股东发生变更是否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主办券商就控股股东变更对公司业务经营、公司治理、董监高变动、持续经营能力等方面是否产生重大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九)知识产权瑕疵
如果知识产权对新三板挂牌公司主要经营能力有重大影响,则知识产权的瑕疵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构成威胁。因此,在永成双海的案例中,股转公司要求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权属争议纠纷或权属不明的情形,公司相对应的解决措施及其有效性;(2)知识产权方面是否存在对他方的依赖,是否影响公司资产、业务的独立性;(3)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或仲裁的,量化分析诉讼或仲裁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十)其他财产所有权瑕疵
在中设正泰的案例中,因公司一辆机动车登记在公司员工名下,股转公司在《反馈意见》中要求公司说明该机动车的实际使用情况,该等情况是否涉及侵犯公司资产、利益的情况,潜在风险及其处置安排情况,是否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要求主办券商及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十一)长期偿债能力较弱
在中设正泰的案例中,公司在报告期内长期偿债能力较弱,存在大量向个人的借款;应收账款增长幅度超过营业收入增长幅度;经营活动持续现金流出。为此,股转公司在《反馈意见》中要求(1)公司应结合行业发展趋势、竞争态势、与同业公司比较、公司现有订单情况、未来市场开拓情况等,逐项分析上述财务情况指标变动的原因,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充分披露并完善重大事项提示;(2)主办券商、律师和会计师应针对《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逐项发表意见。
(十二)报告期内亏损
在双建管桩的案例中,该公司 2012 年度及 2013 年度扣非后均为亏损,2014 年 1-9 月仅盈利 60 余万元,同时,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均较低,收入对关联方存在依赖。对此,股转公司在《反馈意见》中要求主办券商、律师和会计师针对《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逐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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