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有一位家长发了一条微信朋友圈:这样的情况该叫醒他写作业or让他继续睡?
看了是不是很心酸?
对于很多家长们来说
这也是一件两难事情
一方面,学校的作业本身就不少
另一方面,为了不输在起跑线
都会给孩子报各种补习班、兴趣班
于是,就有学生创作漫画
“控诉”作业太多压力大
没有时间玩
“想逃到天堂去”
这样的情况
相信一部分园区的学生也有经历
这引起了园区工委管委会办公室的
高度重视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苏州市教育局的相关要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园区决定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
这次的治理行动将按照
属地负责、部门联动、
摸清情况、分类治理的原则
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
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
切实解决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问题
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到底如何治理呢?
来来来,划重点了
这些情况“零容忍”
全面排查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的消防安全、卫生安全、房屋质量安全状况,消除安全隐患。全面排查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资质情况,消除“无证无照”、“有证无照”、“有照无证”办学现象。全面排查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坚决纠正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办学行为。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具体来说是要这样做
前期排查摸底1.开展有证或有照培训机构排查。2.各街道、社工委组织开展实地排查。3.了解中小学生参与学科类校外培训情况、中小学校和教师教育教学的不良行为。4.没有被排查到的校外培训机构可以在6月10日之前通过“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在线申报平台”主动申报。5.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形成园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基本情况统计表和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调查汇总表。疏堵结合,分类治理1.公安、安监、消防、住建、卫生等职能部门负责培训机构安全隐患治理,督促举办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立即停办整改或取缔。2.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持有营业执照的培训机构,符合审批条件的,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导其在规定期限内办证办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3.对持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其在规定期限内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发照单位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教育培训业务。4.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的办学点(教学点)需按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办理备案手续,未获得园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备案的,应立即停止招生并于2018年7月1日前停止办学。5.全区范围内所有主流媒体、户外广告、网站网络传媒等,对于未能出具“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不得接受其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招生培训相关广告宣传业务,已经受理的须立即撤除和撤销。6.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信息,要向园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对经查处拒不整改或者变相规避的,要责令纠正直至依法依规停止办学。7.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8.开展中小学校教学规范性专项督导和师德师风建设专项督查,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如何保障治理效果
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公布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白名单”“黑名单”,将“黑名单”纳入园区信用平台,有效遏制无证办学机构生存空间。探索推行课后服务制度中小学校结合实际情况落实开展学生课后相关服务。建立青少年公益放心班项目,探索解决中小学生三点半放学后无人接送和管理的问题。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多种形式,持续大力宣传普及科学健康的教育理念,引导家长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提高维权意识。
此前,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苏州市教育局根据这一修订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一些补充条款。
不符合下面这些条件的
校外培训机构千万不要去
↓↓↓
01办学场所凡举办冠名为“培训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小于 500 平方米;凡举办冠名为“培训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要求相对独立,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大于1500 平方米。办学场所不得为居民住宅、地下室、有安全隐患以及不适合办学的场所。非在用学校场地的办学场所必须有住建部门出具的可以用于教学的房屋质量合格证明以及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合格证明。非学历面向幼儿、小学生、中学生开展教育培训的场所分别不高于三层、四层、五层。教室和办公室应当设在同一处。
02注册资金注册资金须实际存入银行并提供有效的出资证明材料。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 50 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 200 万元人民币。
03收退费规则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与学员(监护人)签订培训协议,退费规则和标准按《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2 号) 第十九条之规定执行:因举办者原因造成培训人员退学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参加培训人员在培训前提出退学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全部培训费用;授课课时在总课时一半(含一半)以内,培训人员提出退学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一半培训费用;授课课时超过总课时一半的,培训人员提出退学的, 扣除实际授课课时后退还费用。
04设立教学点 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如要跨区域设立办学点的,要得到教育机构(总部)的审批部门同意,向办学点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在获得同意备案批复后方可办学。办学点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如要跨区域设立办学点(分公司)的,按照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5 号)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要取得办学点(分公司)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办学许可证(前置许可)后方能进行分公司的登记。
05审批流程关于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流程:首先在办学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行政部门核准名称以核准的名称开展办学场所的消防和房屋合格验收再到办学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取得《办学许可证》然后到办学地所属工商(市场监管)行政部门依法登记
家长们都明白了吧?
最后,如果发现有不合规的
校外培训机构
欢迎大家积极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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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举报电话和邮箱:教育局:66681150,qjl@sipac.gov社会事业局:66680813,yxy@sipac.gov组织部:62532308,qianh@sipac.gov市场监督管理局:66681228,shenpeng@sipac.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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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工业园区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