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动态|2017年推动中国互联网法治进程十大事件出炉

作者 法制日报记者 周芬棉
“2017年推动中国互联网法治进程十大事件”新闻发布会于28日由法制日报社主办、法制周末承办。
该评选活动由法制日报社联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于今年2月8日共同发起。从甄选出的15个在互联网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法治事件中,邀请社会各界人士选出了年度十件大事。这其中,既有重大法律制度的制修订,亦有司法实践活动,有六起大事件涉及刑事案件。
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北京大学等机构十多名专家学者及数十家新闻媒体记者出席了今天的发布会。法制日报社副总编辑李群出席发布会并致辞。发布会由法制周末社社长台建林主持。
第一件事: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打假案
事实描述:2016年5月,淘宝与玛氏联合发现网店店主姚某销售的“royalcanin”猫粮存在假货嫌疑,遂在该店铺购买了一袋价格99元的宠物猫主粮。经鉴定是假货,淘宝将线索移送警方。同年10月12日,姚某被警方抓获。2017年3月,淘宝以“违背不得售假约定、侵犯平台商誉”为由将姚某告上法庭。4月25日,此案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院认为姚某的行为损害了与商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淘宝网的商誉造成了损害,于7月20日,一审判决被告向淘宝赔偿人民币12万元。
专家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该案判决立足淘宝网与电商姚某的服务合同关系,确认姚某售假的违约行为对淘宝网商誉造成了损害,判令姚某赔偿淘宝网损失及支出,弘扬了互联网契约精神,释放了法院鼓励电商平台源头治理假货的司法信号,值得点赞。
在这里,平台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缔结与履行合同的特殊居间机构,是电商市场存续发展的必需中枢。平台搭建网络交易设施,制定交易规则,遴选交易平台,提取交易大数据,并直接受益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成果。平台作为市场开办者与自律监管者,有权也有义务基于平台与经营者及消费者之间的三角契约关系,主动站好岗,放好哨,把好关,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电商平台对售假电商直接提起违约损害赔偿之诉,有利于依法切割平台与失信经营者之间的利益链条与诚信株连,有利于有效改善平台自觉抵制假货、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商业形象,有利于尊重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经营权,有利于倒逼电商慎独自律,优化诚实信用、多赢共享的电子商务市场生态环境。
第二件事:最高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首次发布
事实描述: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以下简称《纲要》),这是最高法院第一次专门针对审判领域制定发布的保护纲要,《纲要》明确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重点措施。《纲要》在总结、归纳和提炼3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国道路”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首次系统地、创新性地提出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展要达到的8个目标,力争创造更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国智慧”和“中国经验”。其中,建立协调开放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体系、均衡发展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等均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专家点评: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杜颖教授称,《纲要》)的发布是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事件。回溯历史,它是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里程标;展望前程,它又是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风向标。这个“标”集音美、形塑、要义于一体,对未来中国乃至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必将产生影响。
《纲要》强在其声。首先在于申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起主导作用,其次还在于中国向世界宣告贡献中国经验和中国智慧、世界应倾听中国之音。
《纲要》善于其形。其形之完备见之于《纲要》本体结构中呈现出来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精神、指导原则、总体目标、重点措施;还见诸于《纲要》本体内容中融入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软环境建设。
《纲要》重求真义。《纲要》承前启后,前承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30多年的宝贵经验,后启新国际国内形势、新技术新领域新业态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未来五年愿景。从硬件设施方面,《纲要》求知识产权司法体制、审判机制、人才队伍建设之真义;从软件内容方面,《纲要》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体系、裁判标准、证据规则、赔偿制度之真义。
《纲要》是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具体规划,表明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机关提升司法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格并平等保护知识产权、秉持知识产权促进发展的全局观、坚持对外开放合作的决心,也展示了中国司法机关呼吁各界携手共塑锐意创新的知识产权文化以及监督并见证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日臻完善的自信。
第三件事:全国双打办发布《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营商环境新进展报告》
事实描述:2017年9月,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双打办”)发布《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营商环境新进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从法律制度、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统筹协调、国际合作、营商环境等6个方面介绍了中国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和营商环境建设取得的成绩和进步。
专家点评: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程捷说,就知识产权保护而言,网络时代既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一方面电商平台降低了知识产权转换以及商业利用的资金技术和人力成本,为万众创业,大众创新提供了现实背景。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假冒侵权行为的防治难度与执法成本也同时倍增。本次互联网法治评选中,《报告》的入选,一方面说明国家治理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决心和行动得到了社会肯定,另一方面也折射出全社会对打击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活动的意识普遍增强。
《报告》反映出中国政府针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重大法治举措,在规范层面不断通过立法修订和司法解释,为打击相关侵权犯罪提供制度基础。这些制度还发挥了弥补和惩罚的功能,例如对于情节严重的侵犯商标权行为,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除此之外,在执法行动和司法实践之中也强化落实,《报告》显示出的执法频率和查处数额上较之以往有了大幅提升,并且以“云剑行动”等形式克服了传统的监管和追究手段的不足,取得了显著的执法效果。
他同时认为,我国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的制度创新和执法手段依然还有提升空间和尚待研究之处:比如在立法体例上,知识产权犯罪中既有刑事追究,也存在包括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民事责任,在权利人“以刑逼民”的诉讼策略下,如何处理大量的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中刑民交叉案件,还缺乏相关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另外,在“云剑行动”这类“警企联动、社会共治”的执法创新活动中,也需要研究一般侦查措施与秘密侦查措施的界限和门槛,兼顾惩治效果与程序合法。
第四件事:两高侵害个人信息刑事司法解释出台,并发布典型案例
事实描述: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共十三条,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以及“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分别设置了“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解释》严格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对网络运营者提出要求,同时也为大数据发展留下了一些空间,可以在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为大数据发展和信息化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专家点评: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教授称,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长期处于暴露的危险之中,在大数据面前民众几乎成为数字裸者。而个人信息和民众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紧密相关,甚至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影响因素,尤其伴随技术手段的进步,个人信息泄露的广泛性、迅速性乃至危害性均呈几何量级的增加,因此,数字社会中个人信息安全成为诸多法律利益的焦点问题。
治理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必须从个人信息的源头上严格把控,上游的前置处理同样是信息时代法律规制的突出特点。两高这一司法解释对个人信息的范围、对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信息的提供和获取以及行业相关人员的信息泄露,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从而使得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性规范得以具体适用,对于公民人身法益的保护一定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仍然需要反思的是:首先,有多少领域仍然在不必要地采集公民的个人信息却并不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导致社会公众为了获得一定的服务,在下意识状态下或者不情愿状态下提供了个人信息,造成了泄露风险。因此,一方面公众自身的信息保护意识亟待加强,但是更为重要的是,应当制度性地解决提供服务和信息权利让渡的平衡问题,不能把这一问题委诸于个体公众的警惕,而应当通过对要求提供个人信息才提供服务的行为予以甄别,并考虑对其进行包括处罚在内的法律规制。
其次,考虑到《解释》涉及的相应行为构成犯罪均应具有故意,因此,对于那些需要个人信息尤其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和技术性检查,对其没有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及时提出改正措施,在其拒不改正并因此造成严重结果的情况下,认定其行为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最后,还应反思的是,在立法当时被认为极为猖獗的个人信息泄露情势,在立法后民众的直觉仍然如此,但是最终被认定构成犯罪予以追究的,数量极少。
这中间究竟是立法的原因、司法的原因还是行政的不力,应当予以高度重视。这既涉及到立法的科学性,也涉及到司法如何通过解释解决立法的困境问题,更涉及到行政是否懒政的问题。
第五件事:全国“组织刷单入刑”第一案
事实描述:2017年6月20日,全国“刷单炒信入刑第一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90后刷单组织者李某某通过创建平台、组织会员刷单炒信并从中牟利,共收取平台管理维护费、体验费及任务点销售收入至少30万元,另收取保证金共计50余万元,犯非法经营罪被一审判决五年六个月,连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92万元。
专家点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卢建平教授解释说,刷单,就是在网上进行虚假交易并给予虚假好评,进而提升店铺的销量和信誉,误导和欺骗买家。此行为不仅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也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组织刷单入刑第一案的意义在于告诫人们,尽管网络扩展了人们的活动边界,但网络不是法外空间,网络空间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这对于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进网络空间的依法治理,意义重大。另外,根据2018年1月1日生效的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刷单炒信即虚假交易,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两档的行政处罚,而该法第三十一条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产生了一个行刑衔接的问题,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情节严重”与刑法规定的衔接问题。
第六件事:全国首例黄牛抢购软件案
事实描述:任某与张某共同开发抢购小米手机的“黑米”软件,陈某帮二人做了网站以出售该软件。该抢购软件能够避开或者突破购物网站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实现机器自动登录、自动批量下单、自动付款,抢占正常用户的下单请求,抢购到秒杀商品,剥夺其他正常用户的交易机会。任某、张某陆续开发了黑米华为、黑米魅族抢购软件、黑米天猫(淘宝)抢购软件。经检验,黑米天猫软件为恶意程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一审判处任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张某和陈某也被判处缓刑。
专家点评: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的王文华教授认为,该案判决的定罪、处刑适当,被告人任某、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制售“黑米”秒杀抢购软件这种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恶意程序、工具,被告人陈某明知被告人任某、张某制售用于侵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