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导读:
随着交通的发展,很多企业都逐渐将市场拓展到其他区域,出差成为了员工的日常。许多企业都制定了出差补贴制度,那么,出差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税会不同】《
误区!餐饮费=业务招待费
》(戳这里查看相关链接)一文中我们曾介绍过关于差旅费的定义。会计政策中将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中在外地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定义为差旅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出差补贴。
很多企业制定的差旅费报销制度参照了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的。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的规定,
城市间交通费(企业常驻地到以外地区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是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伙食补助费标准根据地区制定,市内交通费通常为80元/天包干使用。
上述文件并不是税法上的规定。那么,员工出差后定额报销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是否需要贴票?
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是否需要贴票?
按照财行[2013]531号文件的规定,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是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定额包干使用。既然是包干使用,贴票不是以形式掩盖实质吗?
如果企业规定按照在出差地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应属于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而非补贴一说,更不用贴票。
二、定额报销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总局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以下简称“89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差旅费津贴不征税,那么定额发放的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是否属于差旅费津贴呢?
为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税务总局纳服司答疑
2012年4月30日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疑: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纳服司的答疑,员工出差报销的定额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凭票据实报销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要求员工贴票定额报销,根据答疑也不符合“实际发生”的要求。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答复
2015年4月30日,纳税人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局长信箱问答:“北京对于差旅费补助的报销是否要求拿发票来充抵?”
回复如下:
“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与差旅费补助是两个概念。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属于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费用,如员工垫付费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销,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符合生产经营常规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符合三个基本原则: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真实性是税前扣除的首要原则,要求纳税人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
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差旅费补助是对员工的额外现金补助,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关于差旅费补助的标准由财政部门制定,目前对企业无具体标准,仅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请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因此,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行[2013]53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放给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包干补助,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的规定,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小编认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局长信箱回复是比较合理的,但因该回复并不具有普遍约束的效力,因此,在目前个人所得税改革前,企业制定本单位差旅费报销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当地政策情况,避免造成税务风险。
作者:慧纳税 个税组
本公号由
颜薇
主持
律师、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
贵阳市律协财税法专委会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