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家国博士)
本人今年年初代理了一伪造股东签名变更工商登记的纠纷案件。先作一下案情简介: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唯一股东)的一位“朋友”叫曹耽,利用在公司帮忙的机会,窃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并且伪造股东会决议,伪造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名,伪造授权委托书,到工商部门提起变更工商登记申请,增加他为股东,获得了批准,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也成为公司股东了。公司发现后,于是到工商部门投诉,希望撤销该变更登记。
这是一起并不复杂,但是却很常见的案件,的确也很令人恼火,扰乱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按照通常的逻辑,解决此事的渠道应该是:公司对此事到工商部门投诉,工商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鉴定笔迹等等),最后根据证据材料认定签名属于伪造,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原状。
而事实情况却非我们想的这么简单,当你到工商部门投诉后,工商部门的答复是,我们只负责形式审查,无法确定行为人是否伪造签名,只要相关材料齐全,我们就会做出变更登记,对此只能说报歉。但事情总得有人管吧,工商部门的答复是,你们到法院起诉吧。一竿子把你支到河对岸。
起诉谁呢,当然起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那么诉讼的正常程序是怎么走的呢?通常情况是,法院立案后通知工商部门作为被告、伪造签名者作为第三人应诉,开庭后根据争议法庭会通知做笔迹鉴定。
鉴定结果出来后,如果认定签名是伪造的,法院根据鉴定结果判被告工商部门败诉,但不承担责任(因为如先前说的他们只负形式审查的责任)。判决生效后,根据判决结果,工商部门做撤销变更登记。
走正常的诉讼程序,如果不出乱子、事情还算顺利的情况下,由于当前法院案件积压严重,没有一年半载是无法结案滴。如果加上鉴定时间,遇到第三人不应诉采用公告送达的情况,或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二审法院等等,在当下,两年时间能走完程序那就算幸运的。
而我代理的这起案件就是如此,历经立案、撤诉、再立案、开庭、通知鉴定等九九八十一难,感觉快要看到光明时,突然接到法院通知:你们可以到工商部门(好像是市场监督科)直接处理此纠纷了,我们这里可以撤回起诉了。
咦,等等,什么情况!让我捋捋头绪,先前不是说不能直接到工商部门处理吗?现在又能推给工商部门了,别再是踢皮球?这一大圈绕的,快一年时间了,又回到原点,委托人还不得气疯。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咨询了工商系统的哥们,这还真不是勿悠人,现在可以这样解决了。这让人一头雾水,摸不着头脑。最近与一法院行政庭的领导参加研讨会进行交流,明白了其大概原因。
原来呀,工商部门与法院之间对此类案件进行了充分的沟通,统一了认识,此类案件由法院处理,往往工商部门的败诉率非常高。您想想,如果当事人的签名不是被伪造,一般人谁也不会犯贱去法院提起诉讼,往往鉴定结果表明,签名多属伪造,所以工商部门败诉合理合法。即使法院不判决工商部门承担责任,但败诉率也是影响绩效考核的标准之一,那么高的败诉率说出去也不好听啊。
工商部门原以为将麻烦推出去,自己会落个清静,但实际后果并不好,及浪费了司法资源,又不利于服务吃瓜群众。所以干脆将处理权收归自己处理,根据鉴定结果直接撤销变更登记,不用再麻烦法官大人。如果对方不服,那你去法院诉工商部门吧,这样承担败诉的结果的往往就不是工商部门了,败诉率自然也就降了下来。
同理,其他行政机关,对类似纠纷的处理道理是一样的,诉讼不是解决纠纷的最好方式,而是最后选择。
由此案想到,当前中国的法治建设,不也是在百姓与政府之间的博弈、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博弈中获得前行的吗?总之,有进步就值得我们这些法律人鼓掌!虽然法治的路途还很遥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