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引导房地产合理开发与消费,丽水市政府于10月17日制定下发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140号文件),希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能支持职工改善住房条件“认贷不认房”的政策(据了解目前公积金中心在职工还清原有第一套住房贷款后再改善购买第二套商品房,还是执行贷款40%、利率上浮10%的原有政策),希望公积金管理中心也能执行中央、特别是丽水市政府最近的文件精神,抓紧出台“认贷不认房”的相关实行政策为盼!
丽水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
2014-10-28 15:59
楼主:您好!您的帖子我们已经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省住建厅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近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住房公积金促进全市房地产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出了政策调整六点意见。在此,特别需要向你说明的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40号)中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的内容,采纳的就是本中心向市领导提出的政策调整意见。 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的调整问题,并不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权范围内。购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的政策,是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2012年联合发文规定的,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148号)文件并未废止该项规定。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义不容辞的责任,下一阶段,本中心仍会结合本地实际,并参照其他地区的经验,适时向市领导提出相关政策调整意见。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0月28日
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引导房地产合理开发与消费,丽水市政府于10月17日制定下发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140号文件),希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能支持职工改善住房条件“认贷不认房”的政策(据了解目前公积金中心在职工还清原有第一套住房贷款后再改善购买第二套商品房,还是执行贷款40%、利率上浮10%的原有政策),希望公积金管理中心也能执行中央、特别是丽水市政府最近的文件精神,抓紧出台“认贷不认房”的相关实行政策为盼!
楼主,您好!您发的帖文已转交给相关部门。
强烈要求公积金可以按月抵扣按揭
不过,这样会不会使得很多人拥有多套房子啊
这个是改善住房条件需要,最多也是两套房子吧
我觉得二套房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应该提供公积金贷款
那假如首套没有使用公积金贷款过的呢?
对啊,多套房子的还提供公积金,有点不合适
可现实是公积金就允许二套房贷款,只不过是比例不同。
公积金的初衷完全被改变了
公积金最好能每年提取一次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148号)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缴存职工的基本权益。当前,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不平衡,部分城市贷款发放率较高,但多数城市发放率在85%以下,影响了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现就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适当提高首套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三、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设区城市统筹使用资金。未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调整到位的分支机构,要尽快纳入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制度、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筹使用分支机构的住房公积金。
五、盘活存量贷款资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在85%以上的城市,要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探索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
六、降低贷款中间费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七、优化贷款办理流程。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尽快联网,实现信息共享,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款办理周期。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权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八、提高贷款服务效率。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健全贷款服务制度,完善服务手段,积极开展网上贷款业务咨询、贷款初审等业务,要全面开通 12329服务热线和短信平台,向缴存职工提供数据查询、业务咨询、还款提示、投诉举报等服务。积极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12329服务热线和短信平台。
九、加强考核和检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各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考核,加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考核权重。要定期进行现场专项检查,对工作不力的城市,要责令加大工作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每月通报全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情况。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根据不同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加大对贷款发放率低的城市督促检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住房公积金有效使用和资金安全,并将本通知落实情况于2014年年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4年10月9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148号)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缴存职工的基本权益。当前,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不平衡,部分城市贷款发放率较高,但多数城市发放率在85%以下,影响了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现就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适当提高首套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三、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设区城市统筹使用资金。未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调整到位的分支机构,要尽快纳入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制度、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筹使用分支机构的住房公积金。
五、盘活存量贷款资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在85%以上的城市,要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探索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
六、降低贷款中间费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七、优化贷款办理流程。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尽快联网,实现信息共享,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款办理周期。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权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八、提高贷款服务效率。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健全贷款服务制度,完善服务手段,积极开展网上贷款业务咨询、贷款初审等业务,要全面开通 12329服务热线和短信平台,向缴存职工提供数据查询、业务咨询、还款提示、投诉举报等服务。积极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12329服务热线和短信平台。
九、加强考核和检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各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考核,加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考核权重。要定期进行现场专项检查,对工作不力的城市,要责令加大工作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每月通报全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情况。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根据不同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加大对贷款发放率低的城市督促检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住房公积金有效使用和资金安全,并将本通知落实情况于2014年年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4年10月9日
公积金每个月能还按揭是最好了
:lol加油加油
谢谢公积金管理中心所作的努力,再请问2点: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有关“促进全市房地产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方面的六点政策调整意见,请问在哪可以看到或是哪6条?2、请问二套房利率暂不由市调整,那关于二套房的首付近期是否能调整成由原来的首付不低于60%调整到不低于30%?谢谢
http://zzhz.zjol.com.cn/system/2014/10/30/020333078.shtml
http://sjz.house.qq.com/a/20141031/009004.htm
杭州出台房产新政 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政策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记者 毛珺 刘元斌2014-10-31 06:43 我要分享 腾讯微博 QQ空间 QQ好友 新浪微博 0
10月30日,杭州市公布由市住保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杭州公积金中心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涉及杭州房产(新闻 新房 论坛 微博 )的公积金政策、信贷政策、土地增值税征收、土地供应、配套设施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市场结构顶层设计和舆论宣传等8个方面,称为“杭八条”,特别是首套房认贷不认房、改善型自住房信贷优先、加快商品房周边配套建设等内容引人关注。
《通知》提出要加大公积金对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对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同时要求完善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试点工作,扩大贴息贷款试点银行范围。
《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并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支持。
今后,杭州商品房周边配套建设将得到加强。根据《通知》规定,经营性用地出让前要明确周边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建设内容、建设时序和建设主体,继续加大已出让商品住宅地块周边配套设施建设力度,提升商品住宅的宜居性。
《通知》还提出,要合理把控经营性用地上市节奏,注重区域优化,合理确定经营性用地起拍价格;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和价格申报备案的规定,加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扰乱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杭州房地产市场结构顶层设计,优化住宅与非住宅之间总量及分布的比例关系,优化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和普通商品住宅建设用地的供应比例,优化完善在商品住宅出让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计划,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供应总量。
有专家分析,“杭八条”多为对此前政策的重申,但一定程度上释放了当地房产政策放松的信号。
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10月30日发出通知,自10月31日起,对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进行调整,职工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经连续缴存一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名下无房,或名下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公积金贷款的,因改善型需求再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可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职工家庭住房查档记录中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或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再次购房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丽水,加油!
楼市杭八条昨出炉 结清首贷再用公积金购房算首套,期盼丽水也能尽快跟进!
http://zj.zjol.com.cn/news/31581.html
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也出来了,改善二套首付三成
2014-10-30
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30日公布《关于调整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调整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满足省直单位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结合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实际情况,经中心研究决定,自2014年10月31日起,对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职工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经连续缴存一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2.职工家庭名下无房,或名下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公积金贷款的,因改善性需求再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可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3.职工家庭住房查档记录中有二套及以上住房的,或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再次购房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4.住房套数根据职工公积金缴存所在地和购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含未成年子女)房产查档证明(不含本次购房),结合面谈记录综合认定。
5.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记录根据公积金中心开具的存贷证明和人行征信报告上的显示为准,但能提供贷款结清证明的除外。
6.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杭州户籍职工,在杭州市购买首套和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可持缴存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公积金存贷证明和缴存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含未成年子女)房产查档证明,向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视同本地缴存职工,执行省直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
特此通知。
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
2014年10月30日
据省直房改公积金信息网
http://gjj.lishui.gov.cn/news.aspx?id=928
:victory:
如果,把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比作一场卫国战争,那么公积金中心的所有人员都是战士,有责任、有义务顽强拼搏、奋勇杀敌。。。不仅仅为了别人、也为了自己和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