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未成年人骑车撞伤他人致十级伤残,法院这样判决


众所周知未成年人是没有经济收入的,那未成年人骑电动车撞伤他人,赔偿费用应由谁承担呢?近日,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王琪(被告郑成辰之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钱小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各项损失共计46747.27元,被告郑东霖(被告郑成辰之父)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4年12月的一天,被告郑成辰驾驶两轮电动车,途径德安县德白公路第八加油站斜对面路口时,将抱着小孩在公路边正常行走的原告钱小清撞倒,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德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郑成辰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原告钱小清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责任。原告受伤后入德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出院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协商赔偿事宜不成,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郑成辰驾驶两轮电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原告钱小清不承担责任。因被告郑成辰尚未成年,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王琪与被告郑东霖离婚后,被告郑成辰随被告王琪生活;故被告郑成辰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应由被告王琪承担,不足赔偿部分由被告郑东霖承担。依照相关规定和本案的证据材料,庭审笔录等,计算原告的合理损失共计53247.27元,减去被告王琪垫付的医药费用5500元及营养费1000元。最终,该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系化名)
(易炎峰 黄强)

撞伤他人致十级伤残才赔五万多有点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