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长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08年12月17日8时0分以“在国道319厦成线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违法行为(代码16132,10052,通知书序号3508212400231794
,车辆类型:小型轿车)。”为由对本人摩托车驾驶证记6分,并罚款500元。但实事情况与处罚理由完全不符,本人从未驾驶过任何小型轿车,且本人不会驾驶小型轿车,只会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且具备摩托车驾驶证。并不存在本人于“于2008年12月17日8时0分,在国道319厦成线实施道路上驾驶小型轿车。”长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仅出示长汀县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未出示车辆照面,摄像记录等证据。所以交警的处罚理由不能成立,本人请交警部门取消本次处罚,并将 及时电话告知本人!否则本人保留采取法律措施,并要求政府赔偿本人一切损失的权利。
温华炘:
您好!您的来邮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提供的信息,经调查核实,您确实于2008年12月17日因实施上道路无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我局交管大队现场处罚。该机动车为摩托车,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误将车辆类型录为“小型汽车”,致使您产生了误解。因该处罚决定为现场处罚,所以也就没有车辆照片、摄像记录等。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
(长汀县公安局于 2015-3-18 11:0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