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警湖南省总队张家界疗养站拒不履行生效法院判决的
举报催案材料
我叫宋维龙,男,1953年4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530******,妻子胡维香,女,1955年6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0219550******,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凤湾居委会27号,电话:13974441148。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18日7时20分,武警湖南省总队张家界疗养站厨师宋晶(系催案人儿子)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此后,依法认定宋晶无责任和依法认定为工亡。而武警张家界疗养站却借故拖累6年多的时间,历经21次各项程序,先后聘请4名律师(朱先武、金山花、卢良永、黄群),轮换3届站长(董站长、周站长、陈站长),2016年8月30日,双方终于获得终审判决,案号为(2016)湘08民终193号。
催案过程:
1、2016年9月18日,催案人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执行,案号为(2016)湘0802执字第1000号,已给张家界疗养站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至今没有兑现。执行局承办人陈建林电话:15174488878。目前却无任何有效执行措施。
2、2016年9月19日,催案人向武警湖南省总队邮寄特快专递催案,至今无音讯。
3、2016年10月24日,催案人向张家界市政法委员会信访室、涉法涉诉督查室呈交材料催案,至今未果。
举报请求:
请求尽早兑现独生儿子宋晶工亡待遇近87万元。
举报催案人:宋维龙 胡维香
2016年11月20日
网友20161124110020:回复网友 既然都已经判决了,为何迟迟不履行呢?难道不服判决?2016-11-24 11:00:20
烽烟:回复:网友20161124110020 这是终审判决,执行力度不够,希望得到全国人民的支持。2016-12-19 19:2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