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28年竟不属事实婚姻。近日,应城法院长江埠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同居双方和平分手。
原告杨某和被告黄某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儿一女,现女儿已嫁人,儿子于2012年车祸去世,致使家庭不幸。近几年来,双方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打斗,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为此,双方告到法庭,被告黄某要求原告杨某补偿10万元,其共同财产住房一套归自己所有。
长江埠法庭受理此案后,经了解得知杨某、黄某“结婚”时双方都只有15岁,不符合结婚的法定年龄条件,也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可以判其撤诉。为了不激化矛盾,长江埠法庭法官遂组织调解,为他们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对其两人违法同居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此时,原告杨某表示愿意撤诉,但要求法庭为其分户,被告黄某也同意分户,但要求杨某补偿10万元,现居住的房屋一套归她所有,为此双方再次陷入僵持局面。
为化解矛盾,长江埠法庭法官从法理和情理上进行耐心疏导劝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共同财产住房一套归被告所有,被告黄某放弃要求原告杨某补偿10万元的请求。随后,法官与当地派出所取得联系,帮助他们办理了分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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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哭笑不得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她妈的,1989年15岁就结婚,今年才42岁女儿就嫁人了,马上要当家家了。60多岁就有第四代了,叫我等情何以堪啊!
不要羡慕早婚的长辈(特别农村的),农村很多人生几个女孩才生男孩,不把自己女儿当回事,早嫁早了,过得好不好无关!十几岁到男家,男人好就好,不好就做牛做马带小孩,做农活。过得不好不能回娘家,娘家舅妈会说!只有城里人独生子女,才会晚婚,大人又不能把独女早早嫁了!人家40多,生过二孩,还离婚,肯定过得极不幸福
你们没看到报道,儿子去世后,二人闹矛盾?估计这才是导火线?农村包括城里人,把女人当生男孩工具,好不容易盼个男孩,又死了。二人就闹,这男的压根对妻子没感情,其实小孩走,母亲才是最悲伤的,十月怀胎,又辛苦带小孩
我在一个妈咪群,好多女士不想生二胎,家里人逼,生了,象得了产后忧郁的,怨妇一样!其实婚姻质量不与年龄有关!
这男人肯定想离婚了,从新找个人给自己生儿子!
国家允许二胎了,但是很多男人都没有什么兴趣;因为会感觉压力大,不想拼,这很正常,如果国家允许娶二房,你试试;一定砸锅卖铁,血拼到底!
在一起28年不是事实婚姻 难道法院不是以事实为准绳的吗 28年不是事实婚姻
现在人人婚姻危机,分分合合都麻木了,不知哪天你,我也可能步入后尘的。
不是想娶就娶的,现在的90后小年轻,不象你媳妇那个年代女性单纯,你没个百把万,人家不愿意嫁,何况二房
你不看看男女比例,还男的二房??恨不得男的娶不到媳妇,男的第一要有魅力,第二要有钱。一头没,别说二房媳妇,现在年青女伢精得很(不象以前80后,同学,同事,经人介绍什么不要嫁了),以后男的一房都难找到!
不管事不事实,无非一本子。可楼主说的新闻,女的生了二个孩,都40多了,还离婚,肯定极不幸福!,不幸福家庭,是事实,有几大用??那男的不把妻子当人,儿子走,母亲伤心最多,还吵,吵个屁!不如分
二胎都压力大?还二房??二房(结婚要钱)肯定会生孩,那时压力比二胎压力大五倍(你没个百把万),不要指望了
现在90后的女吖们的要求高,既要求有钱,又要长的帅的。现在的男孩结婚都难。九真这边的要想结婚,房子放一边,先要把车买来溜溜
事实婚姻……
28年 就是事实婚姻 应该以事实为准绳 离不离婚和婚姻关系 同居关系是两个概论法院不能以同居来调解
人家要真的心累,不幸福,分手,或许不在乎共同生活期间财产分配了!那男的很自私,妻子十月怀胎的儿走了,多伤心,还与之吵!就算男的再有钱,又抚平不了那个妻子的心伤。她们结婚证只是个纸,完全没感情,还追究法律承不承认?没意义了!早分早了!
这个男人自私,那妻子应该离!
他们这不是同居 是事实婚姻 法院不能用同居或者假婚姻这样的词 脑袋要问题 没有事实婚姻怎么谈“离婚”都可以离婚 但不能说是28年同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