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部分税前扣除有比率限制的费用超额部分转变为其他限制较宽松的或没限制的费用名目入账,以达到全额税前扣除的目的或减少相关税费等目的。费用预提/递延/选择性分摊:为控制当期税前利润大小,预提费用,以推迟纳税;或为其他目的夸大当期利润选择递延确认。或为选择性的将费用分摊。如在各费用支出项目上分摊比例进行调节,人为调整各期应该项目造成的税费。
2、虚开发票,发票与真实发生的业务不一致,虚增交易,伪造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原始单据,编制虚假代销清单,虚构交易,并形成虚假收入和利润;虚增资产;提前确认收入,虚增收入,未销售出去的商品或劳务,提前确认销售收入;利用过渡性科目,调节利润,调整跨期费用,将一些已实际发生的费用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失、其他应收款等项目入账,不按照相关准则要求计入当期损益等。
3、将属于成本项目的支出账务处理变为费用以达到当期税前扣除的目的,或将属于费用项目的支出成本化以达到控制税前扣除比例及夸大当期利润的目的。将属于费用项目的账务处理变为资产,从折旧中递延税前扣除。或将属于资产类科目的支出直接确认费用,当期税前扣除。如某企业新建厂房,确认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之后的费用本应计入当期损益,但却计入初始成本计提折旧。
4、原材料转让、磨帐不记“其它业务收入”,而是记“营业外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帐款”,不计提“销项税额”,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视同销售不记收入。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以“预收帐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账,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