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建设局不作为。推诿。从而不作为。不依事实处理。
根据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第58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本人在佛山行政投诉,投诉后,有得到依法处理吗?只是行政主管部门不作为在推诿。
建设局回复的是否有点可笑。只有单元可以通过。简直是有意不作为。投诉人再投诉后,又以安全为理由。请问,建设局的工作同志。开发商在擅自处分前有经全体业主同意吗?按建设局的回复。开发商在与业主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并签署一份补充协议。更有效证明是擅自处分。请问有行政作为吗?在神禅城区建设局回复中,7楼的01,02户主在购房时,在另外一座为六层。经查阅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图纸,7楼01房和02房业主在另外一座为六层分别购买22.65平方米的房屋,故7楼两业主分别使用了这两间房屋外的部分天台,出于安全及隐私考虑,7楼两户业主将屋外绿化围闭起来。这里存在都多少个疑点,601.及604的面积都是在90多方。并楼顶是比房屋的面积大的。为何又是以22.65方来卖呢?再说在21号楼2至6楼是一梯4户的。在7楼都完全可以是一梯4户的。但建的时候是建成了一梯2户。601及604的楼上被用砖封起,并贴了抛光砖。与建设局的所回复7楼两住户将屋外绿化围闭起来。极之不是事实。建设局并每次把投诉推到别的部门去,如行政执法局,法院等。投诉问题已是很清楚,是国务院令第379号的第58条。
本人于2009年8月22日向佛山行政投诉佛山绿茵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的第58条.擅自处分了湖景路21A.B号楼的601.604楼顶(业主的共同财产)给21A.B号楼的701.702.请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第58条作出处理
在2009年9月10日到到禅城区建设局的回复。
禅建诉字〔2009〕64号
关于绿茵鸣苑小区21号A、B座天台花园使用问题的答复
林先生:
你好。
市建设局转来你反映关于“绿茵鸣苑小区21号A、B座天台花园使用问题”的函(流水号:FS20090822W0018)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9月2日,我局工作人员到绿茵鸣苑小区调查该楼6楼天台花园使用情况,该天台及屋顶花园没有任何公共通道可以进入,只有7楼一户可以通过自有的住宅单元内部进出该天台。而佛山市绿茵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与上述业主签订购房合同时,也一并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要求该业主在平台花园上不得违章搭建。对于违章搭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建议有关业主向区行政执法部门反映。
此复。
二??九年九月九日
从禅城区建设中的回复中,明确睇出是不作为的表现。在湖景路21号A。B号楼2-6楼的住宅是一梯4户的。是从7楼开始至9楼才是一梯2户的。在湖景路21号A。B号楼的7楼。完全是可以建成是一梯4户的。从而使到21A,B号楼的601。604楼顶可共用(业主的共同财产)。对于建设局的回复是只有通过7楼单元才能进出,根本不是实事。
在建设局的回复中还讲到在与业主签订购房合同时也签署协议书。是更加证明了开发商擅自处分了业主的共同财产。为什么要签署呢?签署的作用是什么呢?心里面是很明大
现向佛山市建设局提出复查,希望佛山市建设局依法处理。
关于对禅城区建设局处理绿茵鸣苑小区天台使用问题不满的回复
林先生:
你对禅城区建设局《关于绿茵鸣苑小区21号A、B座天台花园使用问题的答复》(禅建诉字[2009]64号)不满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经了解,禅城区建设局对您提出的问题是站在建设局职能范围内作出答复,不存在行政不作为。佛山市绿茵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之所以要和业主签订购房合同补充协议,目的是明确使用要求,不得违反规划和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在露台上进行乱搭建。
二、关于您提及开发企业擅自处分湖景路21A、B号楼的601、602楼顶给21A、B号楼的701、702使用问题。由于每个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要接收不同部门的监管,而对于开发项目的楼宇格局划分设计需经规划部门进行施工图审查后方可进入施工阶段,施工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后图纸进行。若需改动楼宇格局,应先到规划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更改施工,因此,对于您提到的只有21A、B701、702使用的露台问题,建议到规划部门反映,查询企业是否严格按照规划审查后图纸施工。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佛山市建设(房管)局
2009年10月09日
来电人林先生反映:林先生曾于8月22日通过网上登记进行投诉,投诉佛山绿茵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58条,将湖景路21号A号楼、B号楼601、604住户楼上天台的业主共同财产擅自处分给A号楼701、702的住户,损害了业主的利益。并于8月22日收到受理短信(编号:FS20090822W0018),9月10日凭编号与密码到网上查询 。他对禅城区建设局的 :经调查发现该楼7楼只有一个门口可以进入,不存在有公用地方不满意。他表示该楼由7楼开始是一梯两户的设计,事实是存在公用地方。现致电热线再次进行投诉,希望相关部门能对此问题进行跟进处理。
禅建诉字〔2009〕80号
关于林先生反映湖景路21号A座
天台使用问题的复函
林先生:
你好。
关于“绿茵鸣苑小区21号A座天台使用问题”的函(流水号:CC20090911R0011)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9月2日,我局工作人员到绿茵鸣苑小区调查该楼6楼天台花园使用情况,并到区房地产档案馆查询得知,该楼为品字形设计,两座为七层,另外一座为六层。经查阅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图纸,7楼01房和02房业主在另外一座为六层分别购买22.65平方米的房屋,故7楼两业主分别使用了这两间房屋外的部分天台,出于安全及隐私考虑,7楼两户业主将屋外绿化围闭起来。佛山市绿茵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与上述业主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并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要求该业主在平台花园上不得违章搭建。
我局将责成佛山市绿茵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根据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的约定,由绿茵房地产公司督促购买方遵守协议约定,购买方尽快拆除封闭天台的围栏,恢复天台的公共用途。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林先生认为佛山市绿茵房地产公司在与上述两业主签订购房合同之《补充协议》,这一民事行为侵害了其他业主的权益,可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诉讼。
此复。
从禅城区建设局的CC20090911R0011的回复中。根本不是事实的回复。所回复中7楼的两业主将屋外绿化围闭起来,根本不是事实。在投诉时都讲得好明确,21号B座2-6楼是一梯4户的。7楼是一梯2户的。是用砖围闭起来的。与禅城区建设局所回复的不一致。请机关职能部门处理。
您好!
您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处分绿茵鸣苑21B座601及604楼顶平台问题,据了解,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严格按照规划备案图纸进行施工的,我局对您的问题已于2009年10月14日通过网络问政平台进行了答复。若存有疑问,建议您向规划部门咨询。
2009年11月5日
2009-10-26 01: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