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在电梯上摔了一跤,绍兴一超市被判赔12万!


市民朱女士在超市停运的自动扶梯上摔倒致伤,向超市方提出24.7万余元的赔偿要求。近日,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超市方负一半的责任。
事情发生在去年9月的一天,朱女士去解放路一家超市购物。当时,超市内上行自动扶梯是正常运行的,下行自动扶梯因故停运。朱女士节余购物结束后,在停运的下行自动扶梯上行走时不慎跌倒受伤。
朱女士说,停运的下行自动扶梯是商场下楼的唯一通道,所以她只能往这里走。事后,超市工作人员把朱女士送到医院急救,诊断为T11椎体压缩性骨折,后经住院手术治疗已有好转。超市方先行垫付了1800多元的医疗费,在此后的治疗过程中朱女士自己共支付近5万元的医疗费。经鉴定,因T11椎体压缩性骨折后遗症构成九级伤残,伤后误工期限150日、护理期限60日、营养期限60日。
朱女士认为,超市作为公共场所,在停运的自动扶梯口没有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未尽到告知义务,导致她身体受伤,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多次未果,朱女士遂将超市及超市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4.7万余元。
摔一跤为什么要索赔24.7万余元?朱女士提出,自己受伤前在两个公司打工,主要从事保洁和做饭工作,每月收入合计2800元。该赔偿主要是九级伤残赔偿金157370.4元和治疗费51855.1元,以及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经法院核定,朱女士节余在扶梯上摔倒受伤造成的合理损失最终合计为24.1万余元。
超市方辩称,朱女士节余受伤属实,事后他们也尽了不少力,并垫付了一些医疗费。更重要的是,他们的自动扶梯并没有安全隐患。且扶梯上也设置了警示标志,是朱女士节余自己不慎跌倒受伤的,损失不应由超市方承担。另外,超市方认为,朱女士已达到退休年龄,受伤后休息不会造成收入减少,不存在误工费等问题。
针对案件,越城区法院分析认为,当时下行自动扶梯因故停运,但还是作为通道供顾客行走。该扶梯系较长斜坡,顾客在此行走,往往会重心前移,速度加快。虽然超市方在扶梯两侧设置了扶手,便于顾客减慢行走时的速度,但并不足以排除顾客向下行走易摔伤的风险。超市没有证据证明还有其他安全通道,也没有证据证明已尽到合理告知及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朱女士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预见到在停运的下行扶梯坡道上行走会有摔倒的风险,应该放慢步伐或拉着扶手行走。
法院最终判定,双方责任基本相当,超市方需要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朱女士虽然已超过退休年龄,但有证据可以证明其受伤前仍在工作,对其误工费予以支持。综上,越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超市方应赔偿损失合计12万元。

造一个楼梯的钱,还是这样省。

怎么超市会没有其他应急通道的,如果真没有其他应急通道怎么能通过验收经营?

判决公平!应该生效!

如果在马路上摔一跤是不是向市政政府部门赔偿

可以,下雨天,下雪天马路上都没提示的,摔了可以向政府赔,未尽到告知义务。哈哈哈哈哈,以后专去碰瓷假摔,发财了。

前段时间夜里在路上被一个坑磕破轮胎。没有超速,没有酒驾。路上也没有告示说前方有坑,去法院告政府会不会赔钱

要赔这么多

其实我不相信只有一个通道

不管什么事故,当事人双方都受累啊

判决公平。

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后会有这个可能的

你先报警,让交警来出警,这样就有证据可以起诉了

既然法院认为“超市没有证据证明还有其他安全通道”,说好的消防呢?还有说好的康庄大道呢?怎么马路上除了坑还是坑?

商场责任应该一半以上,自动电梯只能自动运行,不能停运后作为普通楼梯使用,因为它无论是踏步高度还是踏步数量都满足不了疏散楼梯和普通功能楼梯的技术要求。如果电梯停运,业主方应该封锁此通道,标示箭头指引至另外的疏散楼梯处。

医闹,楼梯闹,马路闹,只要能弄到钱,就闹一下,从来不知道自已对社会做了多少,付出了多少,这个社会————

我认为这个法官绝对没得到过好处。我信!你们信不?


问题是隔壁够不够粗

畜生一样的法律,那以后不想干活的人都去超市把腿搞断,一下就来个几十万,
这样的SB法官,,,,,,,
当然除非市场故意把地面搞水,

开此先例,后患无穷。

天天摔跤赚钱,上屁个班

自己走路不小心!能怪谁!自己责任大头

越城区法院瞎判

估计是沃尔玛这个破超市

张家港有个同样案子百度可查《停运扶梯危险加大 顾客摔伤谁来担责》,法院判超市全责,也是没有消防其他通道,也是没有及时维修扶梯

解放路上,购物完毕得下楼且必须坐电梯的,我就想到华润万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