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东安县环保局、东安县水产畜牧局的一封求救信

尊敬的县领导: 东安县芦洪市镇雄心村三组村里到处养猪粪便、猪尿污水肆意排放,到处是黑黑的一片粪便,禾苗没救、臭气熏天,地下井水严重污染,给村民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村里癌症患者越来越多!村民们叫苦连天!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养殖场离居民区上风向至少2000米,种禽场、规模养禽场、饲养小区距离居民区、交通干线应不少于1000米;种禽场、规模养禽场、饲养小区距离家禽屠宰加工厂、家禽产品销售市场不少于2000米;种禽场、规模养禽场、饲养小区距离活禽交易市场不少于2500米;同类种禽场、规模养禽场、饲养小区相互之间距离不少于1000米;不同种类种禽场、规模养禽场、饲养小区相互之间距离不少于1500米;种禽场、规模养禽场距离生猪等易相互感染的其他家畜养殖场距离不少于2000米。 禁止在以下区域建设家禽规模养殖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域及缓冲区;各类城市城区,城郊居民区、文教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候鸟、野禽集中栖息地和重点迁徙中转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现请求贵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将村里的养殖场搬离居民区2000米以上的地方进行养殖,还村民一个健康的生存环境。
你好!关于你所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1.近几年来,我局监察人员多次与芦洪市镇干部对该村周边的养猪场进行了协调,同时也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大部分也按照要求新建了处理池。由于猪肉市场行情好转,各养殖户又增加了养殖数量,导致猪粪过剩,猪粪无法达到处理的效果,直接通过水沟排放,该问题到目前仍然没有得到有效地解决好。
2.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运行)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东安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第四款:畜牧水产部门组织开展畜水养殖污染防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并由畜牧水产部门组织调处相关污染纠纷。
东安县环保局
201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