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莆田荔园小区部分业主,我们与安居物业公司前几年签订的物业合同早已到期两年多。原物业合同中第16条是“委托管理期限五年,无特殊原因本合同到期后可自行延续”。请问安居物业公司依据这条款可以不用和业主重新签订合同是合法的吗?在重新签订新合同前,业主是否需要继续交纳物业费呢?谢谢!
诉求编号 PT14051000060我局已收悉,经核实1、该业主反映安居物业公司未和业主重新签订合同问题,根据《荔园小区物业服务协议》第16条,业主委员会未聘请新的物业公司,承认原物业公司莆田市安居物业对荔园小区的物业管理继续服务,莆田市安居物业公司也已于2013年4月17日与莆田市荔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续签了《荔园小区物业服务协议》,协议期限为三年。2、关于在重新签订新合同前,业主是否需要继续交纳物业费问题,莆田安居物业公司一直对荔园小区的房屋维护、修缮,及绿化、卫生管理和治安、车辆交通等进行有效管理,用心为业主提供服务,并没有不作为,业主应继续交纳物业管理费。(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14-5-16 16:0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