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三: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本人交易的个人自建自用房应免增值税,但玉环市地税局按房产交易价格的5%向我征收了增值税共计23078.67元。附件:不动产证、增值税发票
您于2017年11月01日反映的根据财政部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三: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本人交易的个人自建自用房应免增值税,但玉环市地税局按房产交易价格的5%向我征收了增值税共计23078.67元。附件:不动产证、增值税发票。经调查,现作出如下答复:1.我局对您交易的房产判定为非自建自用房的标准是该房产属非个人单独规划。2.您对自建自用房的认定标准有异议,对此我们已向上级税务部门提交政策问题,请求明确。3.经与您沟通,已达成共识,待上级部门政策明确后开展后续相关工作,若符合个人自建自用住宅,我们将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退换已征税款。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玉环市政府或台州市财政局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玉环市财政局 2017/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