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设计常见的税务问题
任何企业都会面临税务的问题,有的企业在税务方面则是“用尽心思”,在股权转让方面,可能会闯到雷区里,那么,后果是什么呢?
一、企业税收成本问题
对于初创企业来说,上市股权架构要谨慎。在进行股权架构顶层设计的时候就要争取做到“一步到位”,否则在未来可能会增加很多的税收成本。因为初创企业一开始都是个人投资,每个新人(股东)入股的对价都是不一样的,在上市的时候如何一次性推平,将股权架构做到最大程度上的清楚合理与合理避税呢?
案例:
上市公司“大白”由于兼具了史上最火热的移动医疗概念和机器人概念,又组合了“超能陆战队”等企业,发布了一系列的收购和重组预案,所以资本市场十分认可,股价遭到市场爆炒,几个月内股价涨幅达到200%,股权增值非常厉害!而xx资本的合伙人a同学是“大白”公司的大股东,他在看到这个情况后,决定在公司股票一路飙涨之际,减持“大白”的股票进行套现。
但是在进行股票减持的时候xx资本却发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出售股票时需要交25%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换个角度称之为“资本利得税”),换句话说,xx资本在交易后只能剩下75%的税后利润。
而a同学想要将自己的那部分钱转出,正规途径就是公司分红,但是作为自然人股东,a同学分红还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因此,a同学套现后,一共需要负担的税赋为:25%+75%× 20%=40%
根据上面的计算公式,其中25%为企业所得税税率,75%× 20%是自然人税后分红还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40%为股东个人情况下总共应交纳的税费比率。也就是说,假如a同学根据股权情况分红应得的套现资金为1000万,那他想要拿到这笔钱,需要从中掏出400万元来交税,这笔钱不管谁交,反正都是要交,而且也不是一笔小数目。
a同学希望想找到一些方式能够合理避税,决定将xx资本的注册地由地税较高的s地搬迁至地税较低的q地,q地征税后给予返还且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税率15%。于是,xx资本进行了公司注册地搬迁。(这种方式曾经有不少公司会采取的避税方法,但是现在操作很难,税务局审核很严格。)
q地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5%,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以q地给予的财政返还的力度为50%为例。a同学分红套现实际承担的税负为:(15%+85%× 20%)× 50%=16%
根据上面的计算公式,15%为税费优惠地的税率,“× 50%”则是当地的减半优惠政策。
至此,a同学付出了16%的税终于得到了自己那部分分红。为什么xx资本的a同学作为“大白”的投资人,在这次减持套现分红之中,会遭遇到这么大的一笔税收?因为,a同学当时入股的时候,不是以自然人的形式,而是以企业的形式进行持股,因此在进行套现的时候,出现了税(企业所得税)套税(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很多拟上市企业在进行股权架构的时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可能都会遇到一个问题,到底是直接持股上市好呢,还是设一个控股公司持股上市好呢?事实上,自然人直接持股与控股公司持股只是持股方式不同而已,并不影响控股股东的合计持股比例。但是基于某些原因,考虑到未来的税收、投资等问题,这之中还是有一些差别的。
拟上市企业需要在企业上市之前就要做好股权架构设计:
当企业的股价由1元增值到10元或100元的时候,中间进行股权转让需要按照资本利得税进行交税(如果转让符合一定的优惠条件,可以暂缓交税),所以我们要在上市前将所有的股权架构框定,以后不再变动,否则中间出现差价的时候,都会“评估增值”,理论上都需要交税(不排除有一定税收优惠)。
作为财务投资人,如果在公司上市后是有套现计划的,那在上市前,拟上市企业最好用直接架构,就是自然人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股权,而非控股公司持股,这样不仅方便退出,而且在未来卖股票的时候,可以省去控股公司需要负担的那部分企业所得税,而只需要缴纳自己的个人所得税即可。
如果是股东拟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权,不以套现为目的,建议采取“自然人-控股公司-拟上市公司”三层股权架构。因为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取得的分红享受免税待遇。这样可以避免分红导致的税负。
将公司部分股东变为有限合伙企业。尤其是对高增值率的互联网企业,企业很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直接增值10倍甚至20倍,因此一开始就要考虑有限合伙,最直接的好处是可以避免重复纳税。
其次,比如公司要进行员工股权激励,实际控制人不希望员工直接持股,稀释控制力,而是希望做个持股平台,那么该股东就更应该考虑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但是部分地区,比如深圳取消有限合伙企业的所得税优惠,让暂定20%的征收率恢复到5%~35%的累进税制里,那么对实际增长10倍以上的公司股东来说,减持将会遭遇特大利空。
还因为我国的税制与欧美国家不同,盈利的时候都被收走,在亏损的时候,钱并不会退回,最多是可以用亏损递延所得税,未来几年再抵扣,但是限制条件相当多。因此很多投资公司把注册地放在天津滨海、西藏等税收洼地,以最大限度地合理合法避税,这成为一种理性的选择。
二、逃税行为引发的刑事责任
股权转让是“股权设计”中常用的环节,也是出现税务问题的高
发点,下面我们引入两则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陈某于2004年在某县工商局注册成立了正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注册该公司需要2名以上股东,故陈某让其朋友王某挂名担任公司股东,其中陈某占公司90.91%的股份,王某占公司9.09%的股份,但公司实际由陈某出资并管理,王某未出资、未参与经营管理也未从该公司获取任何利益。陈某于2007年12月14日将正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新矿内蒙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共获取股权转让费72000 000元人民币。该县地方
税务局在对正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检查时,发现陈某在获得转让费之后,一直未申报缴纳税款,于是地方税务局于2013年10月14日向陈某、王某分别下达了地税限通字(2013)002号和003号《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陈某名下应缴纳税额6778 247.60元(其中包含个人所得税6545 520.00元、印花税32727.60元、滞纳金200000元);王某名下应缴税额657752.40元(其中包含个人所得税654480.00元、印花税3272.40元),合计应缴税额及滞纳金7436 000元。陈某在收到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后,分别于2013年9月12日、11月5日向地税局缴纳500000元、300000元的税款,剩余6636 000元未按期缴纳,公安局于2013年11月15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014年1月17日陈某向该县地税局缴纳剩余款项6636 000元。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陈某到该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之前的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其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需承担的是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