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之前的提问,我已收到贵局的回复,感谢贵局的答复,但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故此再次提问!
之前的问题:
我违反了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10月超生了一个儿子,已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现为孩子办理入户时需街道计生机构加意见(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街道计生要我前往村委计生部门加意见,村委却以本村制定的《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其中的条款,“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或者补救措施的,自发出限期改正警告期满之日起,除按《条例》规定处罚外,每天向村委会支付违约金20元至落实之日止””的理由要我缴纳5400元的违约金,缴纳违约金后才能加意见。村委在2013年7月以前,一直没有通知本人参加孕情检查,本人亦没有与村委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在本人据本人理解,《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已经有明确规定,上述的违反行为的处理方法和单位,村委执意要我缴纳违约金?是否有法律依据?村委是否可以因上述问题阻挠我办理入户的手续?
前提:1.村委所制定的《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有在当地镇街备案并公示,2.本人没有与村委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3.村委没按《计划生育自治章程》通知本人参加孕情检查。4.本人亦与当地镇街计生部门沟通,但对方叫我与村委协商解决。
问题:村委收取关于计生违约金是否合法?村制定的《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是否与《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相关孕情检查的条款存在冲突?
你好!如果村委会没有与你签订计划生育合同而且没有通知你定期参加孕情检查,村委会收取你的违约金依据不足;村委会制定的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是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没有违反条例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2014-05-05 17:5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