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下午2时,海盐县今年首例环境污染案件在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全县多家重点固废企业负责人参加旁听。
据了解,今年4月17日,海盐县环保局获悉,有人在沈荡镇内拆解蓄电池,造成环境污染。获得线索后,海盐县环保局立即组织抽调大队精干人员调查处理。执法人员经过细致排查,在沈荡新丰村11组一出租厂房内查获正在拆解蓄电池(电瓶)的不法人员许某及其儿子许某某。鉴于案情重大,已涉嫌破坏环境犯罪,执法人员立即将案情上报并将相关案情线索移送给海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经查实,从2014年9月起,被告人许某父子在无环保审批手续和危险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收购废旧电瓶120吨(其中当场被扣押38.18吨),明知电瓶溶液是含有铅的稀硫酸,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部分废旧电瓶直接进行拆解,致使电瓶内的电解液外溢,严重污染环境。根据《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7-1995标准,经县环保局抽样监测,被告人许某父子处理废旧电瓶电解溶液外溢池的土壤Pb(铅)浓度为3000mg/kg,超标11倍;围墙外土壤Pb浓度为1280mg/kg,超标4.12倍;西北侧墙角土壤Pb浓度为1040mg/kg,超标3.16倍;北侧沟渠上方土壤Pb浓度为888mg/kg,超标2.55倍。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辩论,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分别讯问被告人案件细节。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父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即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最终,法庭审理后认定被告人许某父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分别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判处许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其子许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7000元。
“涉案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县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类环境污染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影响大,县环保局今后将继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污染行为。
记者了解到,今年是新《环境保护法》施行的第一年,海盐县环保局严格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今年1至9月累计行政拘留4人,刑事拘留8人,立案查处104件,罚款金额426.55万元。
(嘉兴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