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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远大企业登记代理事务所
个案例说说企业被检查出的“小问题”
东莞远大企业 2017-12-22
在对企业开展的检查工作中,检查人员经常发现一些看似不大的问题,但这些问题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有些属于企业涉税处理时容易忽视的政策细节,有些则暴露出企业在税务管理方面的问题。下面通过8个案例的梳理,说说那些被检查出的“小问题”,提醒企业在日常涉税管理工作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缴纳增值税
案例1:某公司2017年10月处置一批固定资产,包括汽车、办公电子设备等,固定资产原值2682067.01元,累计已提折旧2201714.41元,处置收入64700.50元,此笔业务未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要求该公司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
提示:处置固定资产要缴增值税,并不是特殊的事项,但许多营改增企业,由于之前没有接触过增值税,所以此类问题容易被忽视。
未按规定列支补充养老保险支出
案例2:某企业于2014年~2016年度为助理级以上职工和优秀员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金额分别为1826425.38元、1844645.25元和1931845.34 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 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据上述分析,由于该企业在2014年~2016年度没有为所有员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因此,不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应调增2014年~2016年度相关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许多税收法规,都对适用范围和条件作出了限定,企业学习法规时,要仔细把握其中的细节和关键性词语,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代扣代缴手续费未确认收入
案例3:某公司2016年9月取得地税机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464070.48元,该公司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挂账,未计入收入总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认为该公司2016年9月取得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应确认为收入,需调增该公司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464070.48元。
提示:检查中,时常发现很多企业忽视这个问题,可见在一些小的细节方面,企业涉税处理很容易出纰漏,建议企业针对此问题提高认识,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确实无法偿付的款项未确认收入
案例4:2015年,某企业撤销了在新疆投资的某下属d公司,企业在履行注销程序过程中,d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自愿无偿放弃d公司的股权。于是,该企业将d公司撤销后应归属于自然人股东的210000元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2017年,在稽查检查时发现,上述款项仍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挂账,检查人员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因d公司自然人股东无偿放弃所属股权,所形成的应付款项属于该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作纳税调增处理,需调增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210000元。
提示:对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上述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显然,企业在作税务处理时,没有正确遵循法规的要求,建议企业应加强对涉及非经常性、非常规经营性业务的企业所得税法规方面的学习,减少涉税风险。
税前扣除直接捐赠支出
案例5:某公司在2015年~2016年期间,发生直接捐赠支出581305.95元,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和“销售费用”科目, 其中:2015年列支150488.02元,2016年列支430817.93元,均未作纳税调整。检查人员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第(五)项规定,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该公司的捐赠行为,没有通过公益型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因此不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应调增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对于可以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业务,企业所得税法规对捐赠的条件和比例都作了限定,而本案中以直接捐赠形式的支出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建议企业严格按照法规的规定,逐条对照检查,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开发的无形资产未作资本化处理
案例6:某单位2015年3月委托b公司开发安装一体化平台的erp软件系统,截至2016年12月31日,项目共支出6650000元,但该项支出中包括的借款费用,未作资本化账务处理。检查人员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因此,该单位累计项目支出6650000元中包含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成本,2015年资本化利息681360.79元,2016年资本化利息2269233.43元,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950594.22元。
提示:近年来,许多企业随着自身的发展,与无形资产相关的业务也逐渐增多,开发无形资产的支出应该进行资本化处理还是费用化处理,是企业常见的涉税风险点。
存货盘亏损失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扣除
案例7:某单位将盘亏的存货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就此损失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与实际售出商品的成本一并通过“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直接在税前扣除。其中,2015年涉及盘亏金额9191988.74元,2016年涉及盘亏金额4980364.06元在所得税前扣除。检查人员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该单位应调增2015年~2016年相关的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对于资产损失业务,企业所得税相关文件对可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类别、适用条件、申报程序和需要的各种证明材料都作出了严格规定,建议企业执行法规规定时,逐条对照执行,尤其不要在程序上有失误,造成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结转成本时用错会计科目
案例8:某公司2016年7月某凭证记载“
借:主营业务成本4002090.72元
贷:库存商品116309.54 元
应付账款3885781.18元”
经核实,此笔账务处理是公司结转销售容器板的成本,金额共计4002090.72元,其中116309.54元结转至“库存商品”科目,另有3885781.18元结转到“应付账款”科目。该公司称,此笔业务因财务人员操作失误,结转成本时误将3885781.18元结转到“应付账款”科目。检查人员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因此,该公司应调增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3885781.18元。
提示:正确的会计确认与计量是保证税款计算申报准确的基础,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严格按照会计准则或有关会计制度要求执行,尤其不要在涉及损益类科目的业务上犯错误,引起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创业者选择注册代办、代理记账的好处有哪些?
,节约成本。自己去跑注册,浪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创业就是在与时间赛跑,要更懂得时间效率。而后续请一个会计,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远远比代账代理公司高得多。
第二,做账质量更高。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人员素质普遍比一般企业高,而且由于公司化团队运作,一套账经过监督、核审重重把关,做账的质量有保障。
第三,避免缴冤枉税。企业缴税是职责所在,然而如何缴、哪些该缴、哪些可以不缴,却往往让创业者感觉头晕,专业代理公司,更懂税,更善用财税政策,可以有效避免企业缴冤枉税,给企业带来真金白银的实际效益。
第四,有利于税务风险防范。代账公司流程规范,可有效避免企业税务责任,降低损失。
第五,有利于企业经营者集中经营。不少创业企业都是由老板或老板娘做会计,这种不专业以及精力的分散,都有可能导致无法集中性地进行生产经营。选择代理记账,就能让企业经营者和代账公司各自发挥专长,节约资源。

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明确!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东莞远大企业 2017-12-22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代码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一)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
(三)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按照本公告条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发票代码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国税机关在501-999范围内统一编制。
(四)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34号)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5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种类和使用量增加,10位发票代码难以满足纳税人需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发票代码均为12位,税务总局决定,将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也调整为12位。为了明确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12位发票代码的编码规则和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有关问题,发布本公告。
二、调整后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编码规则是什么?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三、以前印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能否继续使用?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四、纳税人是否可以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
二、两者的申报内容不同:
1、工商企业年报是指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间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单位,年终汇算清缴时,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审核文件,以确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反映的情况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
汇算清缴工作相对比较复杂,需要对税收法规非常了解,同时需要知道会计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作出相应的调整。
很多创业者喜欢凡事亲力亲为,但是不少人并不明白在处理工商和税务前后的这些选项和细节背后所蕴含的含义。往往因为不专业,导致日后要花很多的代价来弥补。所以现在很多创业者为了将精力更为专注的放在自己擅长的事情上,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做,将注册公司、代账、报税这些工作都交给了的专业工商财税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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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5部门提示风险: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广东工商 3天前
日前,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列举此类非法活动的主要特征,呼吁广大受众提高风险意识。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主要有以下特征:
网络化、跨境化明显
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实质面向境内居民开展活动,并远程控制实施违法活动。一些个人在聊天工具群组中声称获得了境外优质区块链项目投资额度,可以代为投资,极可能是诈骗活动。这些不法活动资金多流向境外,监管和追踪难度很大。
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
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有的还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传,以空投“糖果”等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实际操作中,不法分子通过幕后操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以ico、ifo、ieo等花样翻新的名目发行代币,或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以imo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存在多种违法风险
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此类活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请广大公众理性看待区块链,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乱坠的承诺,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对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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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都给大家列好了,保存并开始收集吧:
1、单位电话费
2、单位上网费
3、单位汽车油费
4、单位汽车保养维修费
5、单位汽车保险费
6、财产保险费
7、非福利性质人员保险费
8、统一工作服
9、劳保费
10、房租(含个人)
11、不动产购置费
12、不动产在建工程
13、装修费
14、水费
15、电费
16、供暖费(非居民)
17、物业费
18、快递费
19、各机构(非社会团体)会员费
20、培训费
21、住宿费(含企业本地)
22、会议费
23、绿化费
24、修缮费
25、银行手续费
26、银行的函证费
27、资信证明费
28、第三方担保费
29、办公用品费
30、审计费
31、报刊杂志费
32、中介服务费
33、广告费
34、法律咨询服务费
哪几种情形会被停供发票?速来了解
东莞远大企业 2017-12-22
各位亲~发票重要吗?肯定很重要。入账离不开它吧!报账离不开它吧!当然,抽奖也离不开它!那你们知道在何种情形下会被税务机关停供发票?今天小望和大家一起学习下~
案例一
开张不久的服装店a,因其产品独到的设计和平民的价格而广受青睐,生意异常火爆。这天,收银员小王正准备给顾客开发票时,发票结存不多,于是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线申领发票,却被告知其被停供发票。咋回事儿呢?原来服装店a上季度内因未按期申报纳税收到了由税务机关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由于生意繁忙、人手紧俏,竟把此事给忘了,税务机关遂对其进行了停供发票。
分析下:忘记申报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发票会被停供哦。服装店a未按期申报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违反了《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依法对其停供发票。
案例二
b餐厅的老板找到了一种少纳税的“好办法”:在顾客买单时 “友情提示”——不要发票可以打9折。几个月下来,还真的少开了不少发票,在进行纳税申报时,老板因为“省”下的不少税钱笑得合不拢嘴。老板的“高明”行为,却没有逃脱税务机关的“法眼”。税务机关在进行实地核查后,对餐馆b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然而,b餐厅的老板却对此不以为然,拒绝接受罚款。某天正准备给大客户开发票时才发现开不出来了。原来,在该餐馆拒绝接受罚款后,税务机关就已经对其停供了发票。
分析下:隐瞒收入少纳税!发票会被停供哦。b餐厅的行为已经违反《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依法对其停供发票。
那还有啥违法行为会被停供发票呢?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6.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
除了违反《征管法》拒不接受处理可能会被暂停发票外,《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也列举了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几种情形: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那咋避免呢?
这很简单~~ 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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