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新闻网讯(黎咏华 记者 沈明杰)为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就我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定,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自2016年起,每年5月底前市分管领导对分管口的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并提出当年需要实施的项目报市政府审批;市本级安排的民生工程资金要在6月底前分配下达,其他各类专项资金要在9月底前全部下达。
我市还进一步明确了专项资金拨付、收回程序。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批复按照“资金随着项目走”的原则按进度拨付资金;对于执行中因情况发生变化而无法执行的项目,未在时限前分配下达的市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市财政要及时收回总预算,重新安排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和考评;评价结果作为市本级财政以后年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绩效优良的在安排预算时优先考虑,绩效差的从紧考虑或不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