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近日,海宁公安与海宁环保协同,抓获4名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者,这是“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嘉兴出现的首例因环境污染行为入刑的案件。
去年11月,海宁某企业将300吨工业污泥堆放在厂区内,11月4日晚,该公司负责安全、环保工作的经理殷某让员工沈某将污泥进行处置,沈某找来不具备处置资质的个体废品收购户郑某和邓某处置污泥,每吨的处理费用是300元。郑某和邓某将其中的7吨非法倾倒在海宁袁花镇的一个废弃石矿里。时隔几天,沈某又叫同样不具备处置资质的宋某运了7吨污泥倾倒在这个废弃石矿,被海宁公安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宋某逃脱。
经过检测,这些被非法倾倒的污泥中含有废盐酸、废弃的活性炭,还含有铬(重金属),属于危险废物。为此,海宁市环保局对肇事者作出罚款10万元、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然而,半年过去了,倾倒在石矿里的危险废物至今没有清除完毕。
来源:南湖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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