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索赔超2万公立医院不得私了


本报南昌讯 记者徐娆报道:记者22日获悉,《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日前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将按照程序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此草案明确了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的各项权益,医疗纠纷调解一般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终结,患方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同时,医疗机构未建立医患沟通制度将要受罚。
  调解规定
  医疗纠纷调解不收费
  《草案》提出,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及时便民、依法处理的原则。省、市、县应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市辖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解终结。调解期限不包含鉴定时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调解期限的,调解委员会与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延长期限。医疗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具有法律约束力。
  谁拖延拒绝尸检谁担责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瞒报、谎报、缓报;应告知患者或其近亲属有关纠纷处理的办法和程序,答复患者或其近亲属的咨询和疑问;患者及其近亲属要求协商解决的,应告知患者及其近亲属推举不超过三名代表参加协商;与患者或其近亲属共同对现场实物和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或组织专家会诊、讨论,并将调查结果或会诊意见告知患者或其近亲属。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尸检应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医疗机构可邀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等第三方人员现场见证签字。拒绝或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索赔超2万公立医院不得私了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自行协商处理,也可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也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其他合法途径处理。患方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省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公立医疗机构自行协商处理纠纷的赔偿限额进行调整。
  索赔金额20万元以上,医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应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协商,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医学会可应医患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及法院、卫生行政部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托,开展医疗损害鉴定。
  患者权益
  有权复印病历资料 医院应加盖证明印记
  《草案》明确,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医疗费用清单等资料。复印时应有患者、患者近亲属或其委托人在场。医疗机构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并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发生医疗纠纷后,病历资料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追究责任
  医院未建医患沟通制度将受罚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建立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医疗纠纷报告制度,以及未对医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的;未建立医患沟通制度,以及未对医务人员进行医患沟通技巧培训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未设立或指定投诉管理部门,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联系方式的;投诉管理部门未按要求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未按要求提供病历资料复印或复制服务的;未制定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的;瞒报、谎报、缓报医疗纠纷的;公立医疗机构自行协商处理赔付金额2万元以上医疗纠纷的。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罚:泄露患者隐私的;实施不必要检查、治疗的;未经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隐匿、篡改、仿造或销毁病历资料的。
  不得在医院内拉条幅设灵堂
  患者及其近亲属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一经发现,医疗机构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并按管理权限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配合公安机关、卫生行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或机构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聚众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的;在医疗机构内拉条幅、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散发传单、张贴大字报、围堵正常就医通道的;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其他法定停尸场所,以尸体相要挟将尸体在医疗机构的公共场所停放,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抢夺病历资料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证物的;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损毁医务资料、医疗器械和其他医疗设施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患者、患者近亲属或其他相关人员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将由公安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报警后,应立即组织警力赴现场,制止过激行为,维护治安秩序;将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医疗纠纷参与人员带离现场调查;依法查处现场的违法犯罪行为;死者近亲属或其他相关人员阻碍将遗体移放太平间或社会法定停尸场所的,现场民警应配合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遗体处置事宜。
  卫生行政部门不作为要担责
  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执业中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接到医疗纠纷报告,不及时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直接管理的医疗机构多次发生因医疗机构过错引发医疗纠纷的;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人民调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侮辱当事人的;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的。

这才比较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