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的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
一 、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二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的
取得方式
销售额的确定
税率或征收率
外部取得(非自建)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该 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 产时的作价
1、征收率为5%;
2、除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之外的小 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 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自建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三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 税款:
(1)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2)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 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四 、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转让住房的规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 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 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 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注意:这里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五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的有关规定。(了解)
①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②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a、2016 年 4 月 30 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 % )×5%
③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