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让一个人毁了一座城:浙江大妈索要2000元不成摔失主手机

不要让一个人毁了一座城
浙江大妈索要2000元不成摔失主手机,从法律角度来看看。
近日一段视频刷爆了朋友圈:一个姑娘不慎丢失一部苹果7手机,被一个大妈捡到,姑娘联系上大妈后,愿意付500元加一箱杨梅作为报酬。但大妈嫌500元太少,见姑娘报警,索要2000元报酬不成,当街怒摔失主手机。
视频在网上传播后,迅速引发网友关注和热议,网友们近乎一边倒地指责大妈。对大妈的行为除了道德谴责之外,从法律角度看,对大妈的行为又如何界定呢?
大妈捡到的手机依法应当归还失主。视频中,大妈在索款不成的情况下,拒绝将手机归还失主,并且理直气壮地反问失主:我哪里非法侵占啦,我地上捡的,又不是偷的!其实根据法律规定,大妈对手机既无权占有,也无权处分的,当然更无权摔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了拾得遗失物的返还与送交义务,即拾行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失主要求归还,大妈却拒不归还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大妈索要2000元报酬没有法律依据。且不谈大妈的行为与传统的拾金不昧道德观念相悖,我国在法律上也未确立大妈作为拾得手机人有法定的获得报酬的权利。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视频中大妈索要2000元报酬(后来要求至少1000元)明显超出其保管手机支出的必要费用,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必要范畴。
大妈摔坏手机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视频上看,大妈摔手机明显故意,被摔坏的手机可能是iphone7plus版,如果能维修,大妈应赔偿维修费用;如果损坏到无法修复,则大妈应按评估价赔偿了。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大妈的行为甚至已经达到涉嫌犯罪的程度。索酬不成摔手机,这一行为涉嫌多项犯罪:非法占有、敲诈勒索、故意损坏他人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另外大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丢失手机的姑娘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2000元的行为,还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对敲诈勒索罪有明确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视频中最令人气愤的是,大妈在索酬2000元不成、失主准备报警的情况下,直接将手机摔得如蛛丝网般碎裂,并扬言我宁可把手机摔坏了,也不会把手机给你的。可见大妈态度蛮横,主观恶劣。大妈摔手机的前因后果视频里拍得非常清楚,明显存在主观故意,涉嫌故意损坏财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当然《刑法》中对于犯罪行为有明确的程度上的要求,并非所有违法行为都能达到犯罪标准,大妈是否涉嫌犯罪,关键要看造成的损失是否达到起刑点,其中主要的是涉案财物的价值和当地具体的法律标准。无论是非法占有、敲诈勒索还是故意损坏他人财物,《刑法》中都明确,犯罪需要至少达到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涉及财物损失的数额较大,除国家统一标准外,各省、市还可以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情况来确定标准,因此还要看当地的具体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
林森律师提示: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来看,拾金不昧,物归原主,都是我们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准则,不要让一个人毁了一座城。
注:文字编辑鲁国冰律师、林森律师,一位有专业的、负责任的、有态度的律师,带来一个有专业的、负责任的、有态度的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