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家住孝感城区的汪女士为孩子办理了一张某商场儿童乐园的月卡,孩子玩了一次之后就生了病,汪女士要求退卡。但商家以月卡上已写明 “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为由拒绝退卡。汪女士认为不合理,遂将该商家投诉到工商部门。
在汪女士提供的月卡背面,记者看到,确有商家注明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乐园所有”。工商执法人员指出,“最终解释权”早已被界定为不合法,且在《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有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益。新《消法》中也有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所使用的格式条款,不得规定经营者单方面享有对合同的解释权。工商部门责令该儿童乐园退款并对其进行处罚。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办理会员卡、VIP卡时,除了关注商家提供的优惠服务外,也要注意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若有不合理的地方,消费者应当主动提出,不要因为商家写有“本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等字样就放弃争取。
看来12315还是有用的嘛
这个汪女士真聪明!
过来涨知识!
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