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否要缴纳增值税一直存在争议,有些解答是:“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对此,笔者有以下不同看法:
首先,从行为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由此可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法定义务而非经营行为。
从增值税征收范围来看,财税[2016]年36号文件所定义的销售服务包括: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部分新增)、生活服务。目前,有些解答是,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经济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依据上述定义和各地方解答,笔者认为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属于而财税[2016]年36号文件所定义的销售服务范围,经济代理服务是受托方和委托方通过契约关系的确定,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有偿提供如报关、保险、运输等专业性服务的经济事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属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经济事务。
从收入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收续费的给付率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无法提出提高手续费给付率,税务机关也无权善自降低手续费给付率,而作为销售服务,销售方只要符合经营性收费标准规定,在一定幅度内可以自由定价,服务接受方也可以要求销售方给予一定的折扣,因此,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收入的取得不同于销售服务收入。
其次,若将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话,将导致所有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非企业组织都成为增值税纳税人,大大增加了征纳各方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