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您好;
城县庙前镇芷联村村民;黄朩生胆大包天,无视党纪国法,私自购买良田,把座落在庙前供电所对面官坑垅属芷溪村第18组村民,黄东兴.黄跃栄,黄建兴,黄跃圭等人良田近1300平方米违法用于建水泥制品厂房,又把原有官坑垅的良田水圳填平,用来开路,违法面积占250平方米.我组村民找乡镇土管所,村建站,乡镇等领导反映情况,但有关部门处理不力,至使黄木生,利用周末,假期强行违建.
根据省,市县镇的有关文件精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进行建设,属整治的重点对象,现该厂房还坐落在三万五伏高压电线下,直接危及过往人群和周边农户.我们强烈要求,芷联村村民黄木生,立即拆除厂房,恢复农田原貌,并把填平水圳开通,保证下面的农田能得到水圳内的水灌田.
为此,我们请求各级领导,到现场实地察看,尽快解决良田复原,水流畅通等还农民的切实利益,不胜感激;
呈上
经调查,庙前镇芷联村黄木生,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0年12月,擅自在庙前镇芷溪村庙前供电所对面占用一般耕地约656平方米兴建水泥制品厂,庙前国土资源所已于2010年12月30日向当事人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连国土停字〔2010〕第9053号),现已建好;2014年4月13日,黄木生占用约230平方米水田填土并修建道路,2014年4月15日庙前国土资源所向当事人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连国土停(庙)字〔2014〕第07289号)责令其停止施工。
我局已函告庙前镇人民政府黄木生违法建厂房的情况,2014年4月29日,我局函告连城县供电公司对黄木生违法行为停止供电。建议庙前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组织相关执法部门进行拆除处理。
(连城县国土资源局于 2014-4-30 15:4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