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的工资薪金没有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1:
发放工资、薪金没有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要件之一是已经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如果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能证明其工资、薪金支出的属性,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2:
公司由于各种原因,尚未给部分员工缴纳五险一金,请问这部分员工的工资薪金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
允许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问题3:
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如果没有按月足额缴纳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社会保险的,能否享受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答复:
不能享受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问题4:
企业2016年底前已计提未发放的职工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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