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党对党员干部通奸的处理,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是怎样变化的?改革开放初期对通奸是不是不处分的?
现在对通奸是不是要开除党籍、公职? 处分的变化太大了。
改革开放以来,对党员干部通奸处理具体适用的规定有一些变化,对通奸行为的事实认定和定性没有变化,都定性为违纪行为,主要是 的档次和幅度方面有细微的变化。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该予以纪律处分。如果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也可以免予处分:(十一)腐化堕落,损害国家机关威信的”,也参照当时一些关于处理不正当两性关系或男女作风问题的政策、文件进行处理。同时,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央纪委关于××××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发布施行,在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犯通奸错误的,一般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发布施行,在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重婚或者包养情妇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发布施行,在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以上的规定,在改革开放初期对通奸仍是要进行处分的。
目前,对通奸行为并不是一律都要开除党籍、公职,而是根据通奸行为的情节和影响确定处分档次。党纪处理方面可以根据具体的事实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查看、开除党籍五种档次的处分。同时,参照所给予党纪处分的档次,相应地确定应给予政纪处分的档次。不同通奸案件处分档次的不同,不是处分变化太大,而是贯彻党纪所要求的实事求是原则,在责任追究方面,做到错误行为的轻重程度和承担责任的轻重程度相一致。
2014-07-11 17: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