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医疗事故争议>

我是煤山镇东风村村民,我要反映我母亲施娥珍2月26日到长兴中医院就诊(尿毒症),经过一个月的治疗,在3月27日经过抢救无效死亡,我认为我母亲在中医院从住院一直到死亡,中医院存在医疗责任,但是医院却不承认他们有责任,反映多次均无果,10月17日我与中医院医患科孙百荣一起去湖州医学会做医疗鉴定,得出的结果是中医院超剂量使用抗生素,院方存在缺陷,要求相关部门介入调解。
1、响应情况:接单后,我局与投诉人取得联系。2、核实情况:患者:施娥珍,女,77岁,已婚,长兴县煤山镇人。因“发现肾功能不全5年余,乏力纳差1月余”入长兴中医院住院治疗。经治疗于2017年3月27日患者血氧饱和度降至44%,考虑呼吸衰竭,不排除痰液窒息可能,立即启动抢救措施,并通知内科总值班、行政总值班、重症监护室、麻醉科积极参与联合抢救,于23:48时家属商议后决定放弃抢救,要求出院,故予以办理出院。事后患者家属胡玉林(患者长子)投诉长兴中医院称:其母亲在我院治疗时由于治疗不当所致死亡,要求中医院赔偿。2017年4月21日通过卫计局、医调委相关部门携同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一致赞同通过医学鉴定来裁定是否构成医疗损害,2017年10月17日,由湖州市医学会组织了对患者的医疗损害鉴定会,其鉴定结果是未构成医疗损害。(附医疗鉴定书)胡先生认为,医疗鉴定中有“中医院超剂量使用抗生素,院方存在缺陷”,要求有关部门介入调解。3、处理情况:医疗鉴定中明确载明:“患者CT检查后提示肺部感染,有使用舒普深(头孢类抗生素)的适应症,但用量偏大,存在缺陷,审查病历,用药后未见神志异常及菌群失调”。同时载明:“施娥珍的死亡与自身疾病严重有关,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为:未构成医疗损害。介于家属有要求有关部门介入调解的意见,通过我局充分沟通,中医院为此事专门组织研讨会,后决定由长兴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出面进行调解(初步定在11月15日)。4.反馈意见:电话联系投胡先生,胡先生对我局的处理表示满意。
长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