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早期离开县以上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的疑问

关于对早期离开县以上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的疑问。
我母亲在此政策出台前已办理了一次性补缴养老11442元和医疗保险年限差额23203元,现又符合政策补缴国企年限的养老保险费,计算补缴10年需16048元,而只有其中59.44元记入个人账户,换言之粗略统计要满22年才可抵上需补缴的钱。而按出台的政策规定,又不可以退回之前补缴的医疗费差额再按此政策补缴。这样一来不划算,但又很不舍得早期的工龄,我母亲是上山下乡知青,个人档案其中注明“下乡插队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于以前本应为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现需要一次补缴,这我们难以理解但只能如此。
但是,补缴年限可以视同医保、失业年限,而之前补缴的医保年限却不能抵减现在补缴年限,这就更加无法理解了!岂不是早搞反而蚀本?商场搞促销前买东西买贵了,只能遗憾自已不投机。但这是国家利民政策,是国家对个人作贡献历史的认可,变了要用钱来还原,还用商业行为投机性的模式去运作,这是否也是一种取巧的做法呢?
查询了社保部门有关的政策解答等,看到有相关的问题,但很遗憾,答复只有一句:“不可以”。
为什么“不可以”,理由和依据或者困难在那里。请社保部门有一个能让人信服的详细解释,让群众明白。据说单我们南庄这里,就有许多碰上这种情况的老人家,在心有不甘!
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补缴政策问题
当前,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问题,是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形势和要求。为此,2008年初,原省劳动保障厅下发《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紧接着,我市根据省的有关规定出台《关于解决早期离开县以上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佛劳社[2009]39号),通过一次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较好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养老权益问题。
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其实质是无法计算连续工龄的问题,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中因国家在两种经济体制下政策的差异所产生的。连续工龄是计划经济时期原固定工特有的劳动福利政策,是当时企业保险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和依据,在经济体制的转型过程中,国家有关固定工的用工制度尚未彻底改革,社会保险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导致其因各种原因离开原国有企业前的工作年限无法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应当享受的保障权益也因此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中无法体现。由于国家连续工龄政策目前仍未有新的变动,我们必须坚决执行国家的工龄政策,以保持国家政策连续性。在此前提下,我们按照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权利与义务对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允许这类群体履行一定的缴费义务,获得相应的保障。因此,在补缴制度的设计上,充分考虑这类群体的承受能力及其当年原国有集体企业工作年限的关联性,设置区别于现行制度的缴费基数。即一次性缴费的基数为743元,缴费比例为18%。同时,按照其一次性缴费基数的8%记入其本人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二、关于之前补缴的医保年限却不能抵减现在补缴年限的问题
社会保险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参保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按规定给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支付相关待遇。《关于解决早期离开县以上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佛劳社[2009]39号)是针对因历史遗留问题尚未享受退休待遇的人群所出台的政策,从你所反映的情况中了解到,你的母亲作为参保人已按规定办理了一次性补缴养老、医疗保险费,在她履行了缴费的义务后,已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因此,你母亲并不适用上述政策,不存在用之前补缴的医保年限抵减现在补缴年限的问题。
2009-12-04 15: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