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个创业法律小学问】036 扣缴义务人不是“人”?
什么,你说扣缴义务人不是“人”?
如果这里的“人”是指“自然人”,那么句话就能成立了。
同法人类似,扣缴义务人也是也是一种法律概念,与我们日常生活用语中的“人”有所差别。它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应履行扣缴义务的税种
1.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3.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4.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未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不予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5.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6.资源税: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具体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7.车船税: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8.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与其他的税种有一明显差别,即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详解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分析,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具体规定有以下几款: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3.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4.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5.以上三种情形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与法定扣缴义务人无需经税务机关指定即可行使税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权利不同,指定的扣缴义务人必须经税务机关指定才能行使税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权利,否则,其代扣代收是违法行为。也就是说“指定”这个行为只!有!当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才能做!其他机关的“指定”都不能听,更不能自己“指定”自己!而在接受指定时,也要注意自己是否符合“可以指定”的条件,不符合条件时完全可以拒绝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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