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
李舟解读:
1、不再限制企业类型和行业,以前的一次扣除规定限制过行业,限制过小型微利企业,现在终于打通到所有行业,称得上重大突破。
2、500万元的标准对应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这会成为未来的一个争议点,如何界定独立的设备和器具,会不会出现企业将高价值设备器具分拆入账,滥用优惠政策的情况?这可能是未来政策实施当中税务机关关注的焦点,期待进一步明确的政策细则出台。
3、设备器具的范围也给了最大限度的放宽,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都属于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范围。
4、需要关注企业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的差异,会计处理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定义仍然是关注有效使用年限,因此会计上对于这部分设备器具仍然应当计提折旧,逐步计入损益,只是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进行调整即可。
作者:焦点财税—李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