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食品药品监督局领导,想有一问题咨询:
某个体户(证照齐全)从一现场制售企业(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合格,商品集中流通地)或餐饮服务企业(领取合法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购进食品(附有购货凭据),然后在该个体户经营的商店再对外销售,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依据是什么,违法了什么法规条例? 如果合法,岂不是小作坊可以钻这个漏洞?例如甲在商品流通集中地(或者其他合法的地点)开始现场制售店,然后再以其他人名义开从事食品零售的A店、B店,而A店、B店再从甲处购进食品对外销售
您好,感谢您的提问,关于您提出的问题,依据我局职能现回复如下:
1、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机编〔2011〕52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行为的管理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在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零售市场等商品集中流通地进行现场制售食品的行为,其经营对象应当是消费者。
按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行为管理规范(试行)》第十条的有关规定,“......《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方式按照零售类别核定,经营项目按散装食品核定,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上标注“含现场制售”字样。”可见,现场制售的经营方式限定为零售。因此,如现场制售企业将食品批发给个体工商户,应认定为现场制售企业擅自改变许可事项,应依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2014-08-15 08:5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