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爱的领导: ???????? 您好,我是眉山市东坡区复盛乡的村民。由于06年读大学,把户口迁往学校,现在想把户口迁回原村上不知可否?在网上查询了也没查准,不知有此政策?如果有的话,需要什么证明?特此咨询?
尊敬的市民你好:根据你所述问题回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精神,“‘大、中专院校学生凭教育部门的录取证明’,到学校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即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为‘非农业人口’”。故访友在入学时将户口迁往学校,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将你户口登记为“非农业人口”即:城镇居民。二、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4号)规定:允许2003年以后(含2003年)毕业且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本人自愿迁返原籍农村,且从事农业生产、居住在农村家中满一年以上的(含一年),经原籍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同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可将其户口迁回原籍落农村户口”外,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一律不予批准。“从事农业生产”是指“有土地耕种,并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三、2012年7月,省政府印发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12﹞47号),第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的精神。原《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4号)中,关于“允许2003年以后(含2003年)毕业且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本人自愿迁返原籍农村,……可将其户口迁回原籍落农村户口”的规定,停止执行。故该你们不能将户口迁往原籍落农村居民户口。建议你到原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将你本人户口迁到原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派出所的公共户口簿上,在派出所登记为城镇居民。
2014-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