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能出售没有产权的地下停车位吗?

我是冷水滩塞纳河畔小区的一位业主,我的车被开发商禁止停入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因为我没有买车位。但小区的车位根本办不出产权证,这样的车位能出售吗?车位不应该是小区的配套设施吗?难道我从小区的路面经过还要单独给钱?
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的地下室,是不是人防工程,这要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条件来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地下室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普通地下室,普通地下室在规划报建的时候就直接注明这部分是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另一类地下室属于防空地下室,这个建造标准就会更高一些,如果有一些开发商不建设防空地下室,就必须向国家缴纳防空地下室的异地建设费。金域名都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商是永州市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项目规划建设2栋商住楼,地上建筑层数为31层,总建筑面积52250平方米。其中地上房屋面积为44596.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7610.00平方米,规划停车位260个。根据规划,金域名都项目的地下车库根据规划不属于人防工程。
对于人防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 “第四条 人防工程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战时服从人民政府统一调用。第六条 人防工程所有权人依法占有、使用、抵押、出租、处分人防工程和取得收益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地下车库可作为一个独立的建筑部分,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开发商作为投资者,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抵押、出租、处分”的权益。根据需要,业主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购买、附赠、租赁的方式取得地下车位、车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因此我局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地产开发商申请,对于地下室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进行发证。
永州市房产局
201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