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卫生部等三部委联合发文责令各地30天内废止违规乙肝检测项目,全国各地卫生行政部门陆续取消了食品、公共场所、饮用水、药品、警察、幼儿教育等行业的乙肝检测,请问,目前佛山的药品从业人员体检是否要求乙肝检测?乙肝携带者可否取得药品从业的健康证明?
谢谢!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所以,药品从业岗位中直接接触药品的从业人员要经健康检查,证明无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
进行健康检查和发放健康证,不属于我机构的职权范围,请咨询相关机构。
2010-03-30 21:4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