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环保联合会定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


新年伊始,嘉兴市环保联合会被赋予了新的内涵,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嘉兴市唯一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承担起嘉兴市五县(市)四区的环境公益诉讼,也完善了嘉兴市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
1月3日下午,我代表嘉兴市环保联合会,接受了嘉兴电台记者专访。嘉兴市不仅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走在全国前列,还有环境公益诉讼也是走在全国前列。在2011年,嘉兴市环保局和嘉兴市检察院针对发生在平湖市的一起倾倒固体危险废弃物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对当事人处罚了几十万元,引起了国内很大反响。
对于环境犯罪,在一年多前,我们感到几十年不变的法律法规有些是严重滞后,有些还是空白,对环境犯罪的惩罚显得苍白,犯罪代价很低,缺乏威慑作用,使得一些违法者很猖獗。去年两高作出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极大的加强了对环境违法的惩处力度,不仅要处罚,还要判刑,法律严重的对环保倾斜,放低了法律的门槛,环保从此有了强大的法律依据,但还需完善法律程序,要明确环境公益诉讼主体。
公益即公共利益,是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或指属于社会的公有公用的利益,它既区别于社会成员个体的利益,也不是社会个体成员利益的简单加总,而是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综合体。直观地说,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诉讼,在我国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的相关概念除“公共利益”外,还有“社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整体利益”。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活动。
当前,尽管环境恶化与资源危机问题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国家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形形色色的污染环境与破坏环境的行为与事件仍屡有发生,并成为威胁现代人类生存的首要问题,现实生活中,所有人作为环境的受益者都有维护环境的义务,任何人都可以作为环境的代理人提起诉讼。但环境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有限,且缺少强有力的行政强制手段,致使许多环境违法行为无法得到纠正,而普通公民很难证明污染与自身的利益受损直接相关,仅有的几起由普通公民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均因原告主体不适而败诉或被法院驳回,环境公益诉讼面临诉讼主体缺失。
2013年7月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该修正案中,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仅仅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一石激起千层浪,其他环保组织及环保人士反映强烈,他们表示,诉讼主体应该包含其他民间环保团体,甚至是所有公民。
关于嘉兴市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在去年上半年,嘉兴市环保局就会同嘉兴市检察院和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商榷,后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于2013年6月5日,得到省高院批复,确定嘉兴市环保联合会为嘉兴市唯一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
如今我们已经拥有了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依据作后盾,又理顺了司法程序,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对于一切环境违法够起诉条件的就一定起诉,嘉兴市环保联合会必将担负起这一使命,使用好权限,担负起责任和义务,环境保护必须在法律法规和公众参与的高压态势下,我们生存的环境才能从根本上得到改善。

“确定嘉兴市环保联合会为嘉兴市唯一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
这是一件坏事,我们要强力反对!
这意味着。从此只有它有资格进行环境公益诉讼了,其他人和组织就没有资格了,必将产生权力寻租。
国家法律的尊严来自于各个单位及个体对它的尊重和遵守。也来自于司法机关对法律的尊重和维护,监督处罚不遵守法律的行为应该成为各个行政和司法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
但是根据不诉不理原则,如有违法现象,可没有起诉者,那法律的尊严由谁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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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删的真快啊!我才加分,那帖子就没了!
所以问题就在这里,
其他人和组织没资格诉讼了
那只要买通了环保联合会
接下来大家都懂了

您考虑的很周全!
这个问题有待商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