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合伙人、法定代表人、董监高、CEO、CFO……一次性说清楚

公司股东
股东比较好理解,指公司的出资或投资人,也是公司的所有者或资产所有人,按不同的标准划分,股东又有很多种的称谓:
1、按主体身份来划分,可分个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和机构股东(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按登记信息来划分,可分显名股东(登记股东)和隐名股东(名义股东、隐形股东),显名股东是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真名真姓”记载了,而形成隐名股东的原因比较复杂,当然不缺乏负面的理解,大家记得天津大爆炸事故,主要责任方瑞海公司背后就有“隐形股东”,而且据说背景特殊,“隐名股东”成了负面影响的典型。事实上,很长一段时间内隐名股东不被行政和司法机关认可,但2011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后,明确了名义股东的概念,而且认可了在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的合法性,我们也起草过不少股权代持的协议,不要带有色眼镜去看,隐名股东其实并不少见。
3、按“拳头”大小来划分,可分控股股东(大股东,其中又分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的区别)与非控股股东(小股东),一般来说,控股股东的出资额占50%以上,其表决权对股东、股东大会的决议能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法》原则上要求以出资比例来比较“拳头”大小,但是不是出资少的一方就无法控制一家公司呢?也不是,特别是对于公司的创始人团体,做好控制权制度设计尤为重要,在单凭出资比不过投资人的情形下,通过协议控制也是掌控公司的一把杀手锏。
4、按“先来后到”来划分,可分创始股东(原始股东)与一般股东。创始股东获得股东资格时间早,可以理解成公司之母,通俗的说,公司是他们一手操办出来的。因为公司的发展实际上就是股权的发展,股权运营过程中出现出资、继承、赠与等操作,有的自然人或机构取得公司出资或者股权,成为一般股东,随着公司股权的演变,再分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没什么意义了。
5、按“创业情怀”来划分,可分创始人(或联合创始人)与资金合伙人(或资源合伙人)。这不是一个通常意义的划分,但新创业公司的原始股东们可能感觉“股东”头衔太low了,体现不了一股创业情怀,而且又想与充满铜臭味的投资人区分开来,他们往往喜欢以创始人自居,一帮合伙创业的股东为联合创始人,而因为利益进入公司的可以统称为利益合伙人。
不难看出,股东才是公司的“主”,他们通过股东会行使公司经营最高决策权,对公司财产拥有最终分配权。
公司法人
先借用百度百科的解释,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依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
我们再通俗的来理解,公司尽管是股东出资或投资成立的,但它成立后就具有类似“人”的个体属性,股东与公司的关系非常微妙,有人拿母亲生下孩子来比较,其实还要复杂,甚至公司到底属于谁的这个问题就很难回答。
所以,股东与他所投资的公司可以“若即若离”,他可以只是投资关系,最关心的是分红权;他也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担任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或担任总经理等高管等职务;也可以成为公司一名普通的员工。
那么,担任高管或普通员工的股东与公司是什么关系呢?一般来说,股东成为“董监高”,他的工作是股东对公司的经营行为,领取的报酬非劳动法上的劳动报酬,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提供高管职务外的劳动,还要接受企业管理,便具备了劳动者身份,基于公司法的股东身份与基于劳动法的劳动者身份都并存。
合伙人
合伙人本来是合伙企业法的法定概念,但它的内涵与外延早就宽泛得多了,在公司制的企业,也开始流行合伙人的称谓,比如创始合伙人、事业合伙人、利益合伙人、内部创业合伙人、外部合伙人、众筹合伙人等,还有一个我们发明的名词“概念合伙人”。
特别近两年来,合伙人制、股权激励火热,关于合伙人的含义五花八门,我写过一篇文章,对十余种合伙人概念进行了全面的梳理,总体来说,大家口里的合伙人少部分实际就是股东的意思,还有一部分是包装为股东关系形式的员工关系或契约关系。
法定代表人
依法代表法人(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与公司之间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一般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它不是企业特定的职位,更多的是一个身份的象征。
现在这个称谓现在有些变味了,老板们好像不热衷于当法定代表人,有的堂堂一家大公司,其法定代表人由不是资方的普通劳动者担任,是不是有些匪夷所思?
这里顺便说一下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的区别,还是通俗的说吧,法人代表是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指派)而产生,帮忙办事的一些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类似于“国家主席”,而法人代表就是一些“公使”、“特使”之类的人。
董事长
现代公司,无论股东大小,都不能随意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背景下,其核心内涵是公司法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即所谓的“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股东们对企业的掌控从台前退到了幕后,董事会已成为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机构。
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然后由董事选举董事长产生,董事长是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的最高领导者,通常情况下,董事长由公司大股东指派或亲自兼任,是我们“看得到摸得着”的“公司老大”。
有的公司规模大,董事会的称谓为董事局,董事长的称谓自然装逼为“董事局主席”,其职能是一样的。因为董事长对公司的其它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单向的控制关系,不存在被控制关系,所以股东们发起的公司内部战争一般围绕董事会展开,一些公司看起风平浪静,说不定董事会正干得热火朝天。
董事/监事
董事是公司股东会以公司名义选聘,在公司的概括授权下经营管理公司,同时又要受到公司股东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监事是履行股东权益维护者的职责。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
一般情况下,董事为出资人代表,由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任,但随着董事的身份越来越职业化,也不妨碍董事成为企业的劳动者,如果从事了其他与董事职务无关的涉及公司具体经营职位的工作,则董事与劳动者的身份存在竞合情况。
董事(监事)也可以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也不在公司领取工资报酬,他们一般以股权、董事(监事)津贴的形式得到报酬,其中,董事还有外部董事(不参与公司日常事务的管理)及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提供独立客观意见);监事也有外部监事(即股东代表)和内部监事(职工代表)。
经理
社会上对“经理”称谓太轻看了,“经理”似乎成了业务员、部门小头目的代名词,“副经理”级别太低则干脆消失。
其实,“经理”是《公司法》里的法定“高级管理人员”概念,是董事会的辅助机关(亦称执行机关),主要职能是具体执行和落实董事会制定的经营和管理决策,负责对企业进行日常经营和管理。
也许是经理太多,现实中,被“总经理”取代,他可以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兼任,或由某位股东担任,也有的是董事会聘请的职业经理人(空降兵)来担任,自从职业经理人被马云奚落后,职业经理人担任总经理很有压力了,这个位置并不好坐。
副经理
也是个法定“高级管理人员”概念,但法律并没有作进一步的界定,通常指履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职责中的高管。
财务负责人
同样是个法定“高级管理人员”概念,指公司财务最高负责人,有的称为财务总监等,有的由股东、或董事担任,更多的是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的。
总裁
非法律概念,一般在大型集团化企业较为多见,其实就是《公司法》里的“经理”,估计是公司的“总经理”太多(如众多的部门及子分公司都设有总经理),为了区分,经理只好称之为总裁,其职位级别和权力肯定低于董事长,他也可能由董事会聘请的职业经理人来担任,有的人拿他来和ceo比职务高低,我认为没有可比性。
ceo
企业的首席执行官(行政总裁)的英文缩写,非法律概念。
我们知道,公司法里只有“经理”,但不妨碍“总经理”来代替,同样,公司法里没有“ceo”,也没影响“ceo”头衔满天飞,ceo是在一个企业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级管理人员,其实就是“经理”,如果说其中细微的差别,我想,ceo更体现企业创始人的身份色彩,他一般是董事会成员之一,貌似比总裁或总经理担任的条件更高。
cfo、coo、cho、cto、cmo、c……
cfo即首席财政官(财务总监),是《公司法》的法定高管,反正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cfo与财务负责人概念一样。
coo即首席运营官(营运总监)。
cho即首席人力官(人事总监)。
cto即首席技术官(技术总监)。
cmo即首席市场官(市场总监)。
这些通常是指企业中某个专业领域的最高负责人,与通常所说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差不多,也有的称之为总经理,主要看“庙”大小而定。
说到这里,提一个小问题问一下大家,总监也好,cxx也罢,他们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吗?
提醒一下,《公司法》里除了法定高级管理人员外,法律还允许企业章程里规定其他人员为“约定高管”,有什么特别的重大意义?
经常看过我的文章的人就会理解,这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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