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芷江县法院依法追究处罚被告人故意杀人罪行为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芷江县)作出的(2016)湘1228刑初117号刑事判决,对崔世海案进行再审。
2、请求芷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认定罪名不正确,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为由,对崔世海犯交通肇事一案提起再审抗诉。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
1、交通肇事事实
2016年5月4日14时,被告人崔世海驾驶超载且具有安全隐患的湘n12921号低速自卸货车,由芷江县碧涌镇方向往芷江县城方向行驶,途径芷江县芷江镇(原麻缨塘乡)麻缨塘村桂六组路段时,发现相向方向约20米距离,由被害人宋继刚(已故)所驾驶的湘n772b5号普通二轮女式摩托车相向驶来。被告人崔世海驾驶大货车未及时停车,且未按照正常避让方向向右避让,反而在两车相距10米左右位置,向左迎面撞击被害人宋继刚(已故)驾驶的二轮女式摩托车,致使被害人宋继刚(已故)驾驶二轮女式摩托车向右正常避让时被撞击并被甩入大货车底部后被拖行一个大货车车身位置(850cm)。
2、故意杀人事实
被告人崔世海在交通警察问话时供述称:“车子停了之后我没有看到对方驾驶员,我怕车子前轮前面压住他……”,由此可知,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崔世海有通过大货车前挡风玻璃和车身后视镜观察事故现场的行为,经过观察崔世海称他确定被害人已经被撞甩进大货车底部并位于前轮前面位置。但事实是崔世海所驾驶大货车左前后视镜附加安装有数块小反光镜,其中一块可以清楚观看到大货车前轮前面位置情况,被告人崔世海观察后应当能发现被害人宋继刚已经在货车底部但不在前轮前面位置。也就是说,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崔世海已经通过挡风玻璃和反光镜观察到被害人被撞甩进大货车底部,且不是在大货车前轮前面位置。
在此情况下,根据崔世海供述,“……于是我就往后倒了20厘米,然后开车门下车查看情况,下车后看见对方驾驶员倒在我车左前轮轮胎后面,头部被我车子压着一点,并且头部裂开了,身体横在两个前轮的中间位置,我就打电话报警,报警之后我心想车子压着对方脑袋不好(怕脑袋更烂,没得全尸),于是又开车往前移动了20厘米的样子,然后我就下车等待交警。”由此可知,崔世海明知被害人在大货车底部,应当能认识到倒车行为很可能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仍然倒车致使被害人头部被碾轧死亡。
二、理由:
2、本案实际存在两个犯罪行为,交通肇事行为和故意杀人行为,被告人崔世海在实施交通肇事行为后,明知被害人被撞击甩入大货车底部,也能认识到倒车行为很可能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仍然一意孤行,倒车将被害人头部碾轧致死,其故意杀人行为昭然若揭,用心极其歹毒。芷江县检察院公诉科唐唯淞不顾事实,笼统地将被告人崔世海所犯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涵盖进轻罪名交通肇事罪中,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人民的不公正,是对犯罪分子的纵容。恳请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和芷江县人民检察院申诉科的公正检察官能够秉持公平正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以“认定罪名不正确,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为由,将这一错案抗诉立案再审,依法追究处罚被告人崔世海的故意杀人罪行为,还被害人一个公道,还被害人亲属一个说法。
理清程序在说话:理清程序在说话 网友,对于你亲人的遇难,我深表同情,也请你节哀。但是既然法院已做了判决,那就要服从判决,即便你不服判决,你可以到市法院去上诉,上诉不行还可以去省法院上诉,这都是你的权利,而且这种途径才合法。
你这样在网上乱发消息,把你亲人遇难的事情公之于众,你有没有考虑过你亲人的感受,再说,你这样又能改变什么?能起到什么作用?难道“交警事故认定书”和“法院判决书”会因为你的发帖而改变吗?所以,还是希望你能走合法途径。
从我个人而言,我还是挺相信我们习大大的,我也相信我们的法院!2017-03-22 12:36:01

网友20170322150934:走正常程序 楼主应该尽快到上一级法院去上诉,而不是在这发这些无用的贴子2017-03-22 15:09:34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请芷江县法院依法追究处罚被告人故意杀人罪行为”帖子的网友“芷江雷锋”:
你好!
“湖南红网百姓呼声”刊发了《请芷江县法院依法追究处罚被告人故意杀人罪行为》一贴,引起了我院对贴文中所反映情况的关注和重视。帖子中包含2项请求事项,其中第1项请求为“请求依法撤销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228刑初117号刑事判决,对崔世海进行再审”,我院对帖文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核查,现就第1个请求项做如下回复:
崔世海交通肇事案于2016年11月21日在我院一审判决生效,案号为(2016)湘1228刑初117号,被告人崔世海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随后被告人崔世海以“量刑过重”为由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6日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世海申请撤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案号为(2016)湘12刑终377号的终审裁定。
作为受害人亲属的你,如对本案仍存在疑问,我们建议你按照如下方法进行维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同时该“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还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也就说,你对本案判决有异议,可以向芷江法院书面提出申诉。
对于你亲人的离去,我们深表惋惜痛心,也希望你理性维权。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23日
2017-03-23 16:1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