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可以改变公共用地的用途吗?

区政府以建设大型公园为由征收农民耕地,用正常的报批手续向有关部门审批,然后以政府征收用来建公园作补偿标准,用好低的价格把全部耕地征收了。过了没多久在没有公示的情况下就说是区建设局的规划用途,把征收回来建公园的耕地改成商业用地再挂牌拍卖了,请问这是合法吗?是不是区政府可以打着建公共设施的口号去大量征收农民耕地,然后可以自己随便去改变土地用途性质拿去拍卖?区政府说改变土地用途只要区政府批准同意就可以随便改的,不用向市政府以上的部门申请,是这样吗?

亲爱的网友:
您好!针对您的咨询,我局现作如下回答: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个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此,不论是建设公园还是作商业用途,都要先将土地征为国有性质。
二、政府征收土地,其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根据相关政策和协商确定,并不会因为土地用来做公园等公共设施而调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三、政府合法征收土地后,应按规划功能使用土地。一般情况下,被征收土地的使用会按被征收确定的规划功能使用,但个别情况也存在,如区域的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不能按原规划而需按新规划用途使用。来文中所反映的问题,若地块的规划功能已调整为商业用地的,政府将地块通过招拍挂出让土地符合法律规定。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简称“控规”)是确定地块用途的实施性规划,各区(顺德区除外)调整控规,需按照法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不得随意更改。根据市政府事权下放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各区政府拥有改变土地用途的审批权。
谢谢!
2014-06-22 22:0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