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
本人名下有一间面积约1000平方的厂房,租赁给一个老板,合同约定作为存储仓库使用,至今已租赁了18个月。近段时间,发现他擅自改变用途,居然搞起生产经营活动,开办工厂,私自生产,而且,并没有办理任何牌照手续。而且,我地租赁合同明确规定,租赁人改变用途,需征得房东同意,且有关需向政府部门办理的手续,自行办理,不得做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请问,这样的违法情况,本人作为租赁的房东,本应向工商部门反应的,但是当地工商所对我的反映情况的电话回应是:如果工商所去执法,作为租赁的房东,也会一并被罚,且租赁期间(18个月)的所得,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请问,这是什么法律法规规定?什么行政法规?请回答!
您好,谢谢你对查处无照经营工作的支持。
按照国务院《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十五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是一个前提。这个是需要办案取证的。
2015-08-21 17: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