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潮州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快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步伐,根据市领导指示精神,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潮州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全市市民和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告时间:2017年8月1日至8月14日
联系地址:潮州市新洋路建设银行三楼市金融工作局
联系人:洪跃聪
联系电话:2131106,传真:2131201
电子邮箱:cz2131106@126.com
附件:《潮州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潮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2017年8月1日
来源:中国潮州政府网站
http://www.chaozhou.gov.cn/tzgg/118078.jhtml
附件:
潮州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的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本市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优化资源配置和制度创新,发挥财政资金作用,推动更多的本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做大做强,进一步加快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步伐,特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是指注册地在潮州市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以及相应的融资活动;所指资本市场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沪深交易所”),境外证券交易所(含港澳台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以及省内合规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以下简称“区域市场”)。
第三条 为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对上市、挂牌企业分类别、分阶段给予不同额度的财政奖励。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预算安排,市财政负责40%,县区财政负责60%。各县区可视财力在该基础上另行制订奖励措施。
第四条 市政府金融工作局是指导和推进企业改制上市、“新三板”挂牌、区域市场挂牌的工作部门,负责受理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的申请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企业提出的奖励资金申请进行审核,每季度末汇总形成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市政府的审定批复意见做好县区配套奖励资金的拨付落实。各级财政部门是奖励资金的直接拨付部门,负责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完成奖励资金的拨付。
第五条 奖励标准
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给予不超过400万元奖励(拟);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不超过80万元奖励;对在区域市场挂牌企业,给予不超过3万元奖励。对上市企业将首次募集资金投资在潮州本地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对已享受过市、县(区)财政部门其他类似奖励资金的,不重复奖励。
(一)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
1、企业股改完成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办理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企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上市申请并被受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企业在沪、深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企业完成股改,注册地及纳税地均在潮州,在港澳台或国外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的,其上市主体、业务、资产、企业上市筹资资金后续投资以及税收均在潮州境内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三)企业在新三板挂牌
1、企业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或在签订协议前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奖励30万元。股份制改造完成时间以工商有效登记的时间为准。
2、企业成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四)企业以转板方式上市
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成功转板到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参照企业上市奖励条款给予400万元奖励,但需扣减企业前期已获得的新三板挂牌奖励资金。
(五)企业在区域市场挂牌
1、非股份制企业在省内合规的区域市场挂牌并展示的,给予每家企业0.2万元奖励。
2、股份制企业在省内合规的区域市场挂牌并展示或企业挂牌后完成股份制度改造的,给予每家企业3万元奖励,但需扣减企业前期已获得的挂牌奖励资金。
(六)企业采用买壳、借壳等方式上市
企业在异地采用买壳、借壳等方式在境内外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潮州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奖励(拟)。
(七)上市企业首次在国内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同时募投项目投资在潮州地区的,按募投资金投资在潮州地区的数额分六个档次进行奖励:
1.募投金额5亿元(含5亿元)以内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募投金额5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募投金额10亿元至15亿元(含1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4.募投金额15亿元至20亿元(含20亿元)的,给予一次奖励400万元。
5.募投金额20亿元至25亿元(含2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6.募投金额2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第六条 奖励资金申请流程
(一)企业向市政府金融工作局递交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政府金融工作局进行初审后,在市级主要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政府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并根据企业提交申请时间确定企业归属县区,于每季度末汇总形成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三)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市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比例向县区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并敦促县区财政部门及时落实好配套奖励资金并拨付企业。
(四)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在收到市政府审定批复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落实好县区配套资金,并连同市级奖励资金一并拨付给企业。
第七条 奖励资金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
(三)企业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代码证;企业机读登记资料等(复印件);
(四)相关佐证材料,包括:
1、广东证监局同意辅导备案的证明文件;
2、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证明文件;
3、同意申请挂牌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4、与主办券商签订的“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5、交易场所出具的同意上市或挂牌的证明文件;
6、工商部门出具的核准登记资料;
7、募投资金用在潮州本地的佐证材料;
8、金融工作部门、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财政奖励的上市企业,获得奖励后应在我市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时间从企业获得最后一笔奖励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必须全额退回财政奖励资金。
第九条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撤消项目资助、追缴项目奖励资金、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财政资金补助或奖励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中介机构协助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行政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意见自2017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X月X日,《潮州市鼓励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办法》(潮府〔2015〕6号)自该文件施行之日起废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实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附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申请表》
鼓励上市,规范企业经营,减少偷税。但临市都有的优惠措施,潮州就少得可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