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工作了16天,发现了公司里很多不正规的地方,因为一开始总经理跟我说过,公司规定不做满一个月是不发工资的(这规定是他自己口头说的),所以有个新同事知道后就去问这个总经理,做满1个月如果不打算做了,是否会有工资,总经理的答复是“按具体情况而定”。
由于我们打算更清楚了解工资的问题,我就要到了比这总经理大一级的上司的电话,打过去问了后,答复是:这个公司的所有事都是这个总经理负责的,新同事反复强调说总经理不肯说清楚工资的问题,但是这个比总经理大的上司还是把所有责任推到总经理身上,不肯回应到底工资怎么算。(因为总部和这个分公司的总经理都说过是这个上司负责的,所以我才会要他电话说清楚,但是他直接把所有责任推掉了。)
其实我也跟总经理主动问过几次薪资的问题,
这个总经理第一次给我的回复是我不必要知道。
第二次我追问了,他就说工资是已经确定了的,但是也没说清楚。
所以当知道这个总经理这么答复新同事说是看具体情况而定的时候,新同事第二天就不来了,而我和另外个同事都打算直接辞职,理由很简单,这种连工资都不肯说清楚的,我们又没签合同,没社保,不包吃住,现在连工资到底给不给都没明确答案的公司,我们多呆一天都是浪费时间。
这就是辞职的理由,但是我们走了,公司就剩下那个总经理。
10号他就知道我辞职,但是说了我几句,就是当我没说过那样,所以10和11号都没上班,我实在没办法,13号照常上班,14号提出3、4次要辞职,也被转移问题。
我说我可以交接,但是他不让我招人,而是说自己在招了,我就说,我早就说离职了,你现在是要拖我时间吗,他就说如果1个月没招到我就可以走,但是我拒绝了。
然后被总经理说教了一天,我没办法,只能不在提起,但是下班后我就发短信,直接说第二天不来了。我10号就已经提出离职,15号开始才走。
本来我打算如果他积极接受我交接的话,我最长一周内就能交接完毕,但是他说不用我弄,人事也是我负责的,为什么现在交接又不说不用我弄呢?所以我就不打算交接了,因为他压根没打算配合我,而是拖我1个月想办法让我留下。
我走了后让他算工资,一开始说我把进写字楼里的卡交还,这样作为最后交接,是离职手续,但是试用期本身就没啥好弄了,哪来手续呢。
但是为了不妨碍他们新员工工作,我也归还了,归还了后我是等着他自己会结算工资,结果等了几天都没联系过我,甚至我问他卡收到没,他都没答复我,直到我今早主动联系,他才说明。
然后重点是,他说我没做完一个月,而且是自离的,只能按市内最低工资标准给我算工资,而且因为我10-11号没上班,导致公司没开门,说我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要严重扣钱处理,还说我没交接就走了,导致公司什么什么之类的又要扣我工资,然后说单休,也就是周日是不算工资的。就这样说,难道他就有权利以这些理由克扣我工资吗?
我要说明,这个公司的制度是没有给我们看过,我们也除了面试时写了份简历之外是没签订任何东西的。连任何制度和纪律说明都是没有看过,跟他要制度这些,他就让我按照总部的,但是总部三番四次强调分公司和总部是分开的,我也跟总经理说过了,但是还是没去管理制度,导致他一时说这个,一时说那个,什么都没明确规定。
请问如果没签合同,而且公司没有明示过公司制度和纪律的情况下,离职后以这种理由,
把责任推到我身上来克扣我的工资,还擅自决定把工资定位市内最低工资是合理的吗?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您的工资应按您实际出勤天数来算,10号和11号没有上班是不算工资的,并且周休息日按规定是不带薪的。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的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单位扣除劳动者的工资需符合上述规定,否则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如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请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2015-07-22 20:4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