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司人力资源部社保经办人,我司有一名员工,2000年7月开始在我们集团购买社保,12月份她由集团下属的公司调职到公司,我在1月份为在E税通上进行网上申报增员时候提示“此人本月已参保,请下月再参”,在可申报增员期间进行了三次申报操作,均显示同样的信息,于是2月开始为其参保。但是该员工发现其1月并未购保,而近期她由于疾病住院,需要动手术,在住院登记时被告知没有过90天的医疗观察期,无法报销昂贵的医疗费用。
想请问关于“90天医疗观察期”的规定具体是怎样的,有没有具体的文件可以参详?
员工购保10多年,因为这些不可抗的因素中途断了一个月的社保,而使得员工不得不支付昂贵的医疗费,是否这个规定不够人性、不尽合理呢?
根据《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规定,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起,并连续缴费满90 天后(第91天零时起)才能享受除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外的医疗保险待遇。周边城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均有设置等待期,设置等待期是为了防止有些人因病才临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保险基金造成冲击,因此我们定为90天是比较符合我市实际的。
2011-04-15 15: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