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是否按含税价计征

增值税是价外税。纳税人计算缴纳印花税时,是按照不含税呢还是按照含税价格计税呢?对此,无论税收征纳双方都应当搞清楚,因为这直接关系到税收公平。
【问题提起】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于1988年,当时我国未实行价外税制度。
1994年起,我国实行了较为彻底的价外税制,增值税不再是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
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推行营改增改革,商品购销外合同外的其他相关应税经济合同都存在一个含税价与不含税价问题,因而印花税究竟是按照含税价征收还是按照不含税价计征的问题,再次成为人们讨论的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明确了全面营改增之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地方税收的征税依据,以不含税价为原则,但却独独不见印花税的影子,财政部与税务总局似乎在刻意规避印花税的含税计征与否问题。
【税收政策】
纳税人该如何选择呢?是按照含税价纳税还是按照不含税价纳税呢?
现在,纳税人能够找到明确的政策吗?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明确:“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国税地字〔1988〕25号文件第8条规定:“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对印花税开征前签订的合同,开征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亦应按增加金额补贴印花。”第9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综合上述一系列的法规、政策条款的规定看,合同性印花税的征税依据就是应税合同所载金额。
什么是合同所载金额呢?就是合同所明确记载的金额。
营改增之后印花税的计算缴纳依据实际上也就非常的明确了,只有两种可能:
第一,凡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交易金额是不含税价的,那么由于不含税价就是合同所载金额,因而,纳税人自然只须就不含税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二,凡是相关合同约定是按照含税价进行交易的,那么合同所载金额就是含税价,纳税人自然必须按照含税价计算缴纳印花税。
事实上,不少地方的税务机关就主张这一观点。
比如说《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辽地税行〔1997〕321号)即规定:“实行新税制后,有的购销合同含有增值税。对此类合同,凡是能够将价款、税金划分清楚的,按扣除增值税后的余额贴花;划分不清的,按全部合同金额贴花。”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0〕176号)也规定:“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订货合同所载金额如何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税三〔1994〕15号)“凡是签订的订货合同,分别填写价款、税款的,仅就价款数额计税贴花。”“在签订订货合同时,如价格内注明是含税价,在计算缴纳印花税时,应按增值税的税率从价款数额中减除后计税。”“在签订订货合同时,没有注明含税价或增值税税款的,应按合同的所载金额全额计税贴花。”
【问题争议】
问题似乎可以得到有效解决,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一些地方,即使纳税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是以含税价进行了,在计算缴纳印花税时仍然可以将增值税剔除掉。
比如说《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计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3〕103号)也规定:“对购销合同的贴花,均以合同记载的销售额(购入额)不包括记载的增值税额的金额计税贴花。”并特别强调,对于加工承揽合同,其“合同金额是指收取(支出)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增值税额。”
这样实际上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第一,在全国,印花税计税依据是不统一的,一些地方根据合同的含税与不含税确定计税依据,而一些地方一律按不含税价作为计税依据。这就导致了税收负担在地区间的不公平。
第二,在同一地区,即使是同一家税务机关或者同一个纳税人,也会存在税收负担的不公平问题,因为合同不含税时按不含税价计征印花税,而合同含税时则按含税价计征印花税。这是典型的税收歧视,完全违背税收法治原则。
第三,由于税务机关政策不统一,会增加纳税人的经济负担与税法遵从成本,还会导致税收执法腐败。
【问题解决】
纳税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当尽量签订不含税合同,以规避可能存在的多缴纳税款的风险。但纳税人的规避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策,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也应当统一政策,即不论经济合同是否含税,一律以不含税价或者说剔除增值税后的合同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金额。
最根本的解决策略则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全面统一印花税政策,在全面营改增之后,一律以不含税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