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鹰潭日报本报记者 黄越
2月4日,记者获悉,鹰潭市以政府一号文件的形式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放宽户口迁移政策,逐步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分,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力争到2020年,实现2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居住,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2%左右。这对于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分
记者了解到,我市将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启动户口“一元化”登记工作,着力推进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失地、半失地农业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根据各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能力,逐步将城区其他农业人口登记为居民户口,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意见指出,允许在中心城区、县城和各建制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含租赁)、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农村人口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后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另外,意见指出,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未婚的不需提供)等证明材料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各地不得自立限制超计划生育婴儿落户的政策。
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
今后,办理居住证将更为简便。意见提出,放宽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条件,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登记式申领。对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已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在依法申报居住登记后,即可办理居住证。
同时,逐步实行持《居住证》人员享有公平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权益保障。子女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享有儿童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本省居民办理居住证且居住一年(含)以上的,还可办理出入境证件。办理了居住证且购置了商品住房的长期居住人员,还可在就业扶持、子女受教育、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待遇。
延续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
意见指出,建立承包地、承包林地、宅基地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延续机制。进城落户农民在承包期内继续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享有农村宅基地、农房的使用权管理和受益权,享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和分配权。
落户农民在承包期内自愿将土地交回村集体组织的,自愿退出承包林地和林木资产的,自愿退出的宅基地、集中安置后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由所在村集体组织收回,都给予合理补偿。现阶段农村宅基地、农房依法在村集体组织内部或外村农民之间流转,流转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各级国土部门制定流转的操作程序,流转纳入县级统一的交易市场。
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意见指出,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就业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医疗保险衔接、养老保险等机制。
意见指出进城落户农民在3年内,享受原有计划生育政策,并由现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落实。过渡期满后,执行城镇计划生育各项政策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已在城镇购置商品住房或落户人员可自愿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了新农保的按规定暂停并封存新农保关系,已参保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移衔接;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成户退出承包土地,且在城镇无用人单位的,可参照《鹰潭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在住房保障方面,意见指出进城落户农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满6个月的可申请购买。持《居住证》且有稳定的劳动关系及已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或有固定经营地点、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有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购置商品房。将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覆盖到在城市中有工作的农业转移人口,允许农业转移人口及其单位暂按较低的缴存比例,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进城落户后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从第二年开始执行城镇标准。农民子女在进城落户前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从进城落户后第二年开始按城镇标准发放。
顶一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