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尔违反劳动合同法不算违法?

本人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向用人单位申请支付经补偿。为此特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然而根据顺劳人仲案终字[2012]563号裁决书裁定:虽然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不准时支付工资,并提供了银行对帐单证明被申请人偶尔迟于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向其支付工资,但由于被申请人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主观故意且每月已足额向申请人支付了工资,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理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请问2011年11月、12月、2012年1月连续三个月不按时支付工资,这叫偶尔吗?就算是偶尔,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也明确规定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经济补偿,难道偶尔违反〈劳动合同法〉就不算违法吗?同时,在公开审理时被申请人也明确确认不支付申请人法定假日加班工资,这也不违反〈劳动合同法〉?
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请相关部门介入严肃查处,还我一个公道!谢谢!!!
特别说明:用人单位在提交申请人薪资证明时提供虚假证明。

您好,正如您理解的那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属于行政机关。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当您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2-05-15 00:0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