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可以认定的事实。立法及司法解释确立免证事实,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在诉讼中,有些事实是显著事实,其真实性一目了然;有些已经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或经公证机关所确认,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其真实性。
有关免证事实,程序法多作出较为系统的规定,而实体法多就某些免证事实(如推定等)作出一些规定。在我国,现行诉讼法典中仅有《民事诉讼法》就公证事实作出规定(第67条),有关免证事实多由司法解释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第75条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免证事实。在此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条规定: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同时,第8条和第13条还就“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进行了规定。
本人已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任何人都可以查阅的资料打印给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由法民一执加字第1 7号,承办法官。该证据符合免证事实的(一)、(三)、两项。
如,驳回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由法民一执加字第1 7号,追加申请,请承办法官提供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证据。
尊敬的网民:
您好。本院(2013)佛中法民一执加字第17号案正在审理中,如果您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请直接与本案承办法官或跟案书记员联系。谢谢。
2013-09-23 03:33:38